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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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 赵学刚 朱 云 内容提要i消费者作为重要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却在公 司运营和公司法中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消 费者利益难 以获得有效维护。因此,必须超越 以公司和股东为中心的传统公司治理和公司法理,探求消 费者利益保护的公司法路径,促进公司、股东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为此,在我国公司发展和公司法完 善的进程中,有必要在公司立法中明确其保护消费者的 目的,扩张董事的信义义务至消费者,并完善公 司信息披露,实现消费者和社会的监督。 关键词 :公司法 消费者利益 保护 董事 中图分类号 :D913.9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330 (2014)01—0104—06 作者简介:赵学刚,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西 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重庆 401120);朱云,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重庆 400716)。 公司的存在应该于社会有利 ,运营成功的公司给股东提供利润 、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 、给 消费者提供产品,并 因此增加社会福利。这些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经营都存有利害关系,在公司法 上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承担对公司 (并因此对股东)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职工可以通过 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担任董事或监事而表达其利益诉求 。但是 ,消费者却难觅影踪 ,顶多从 “社会责任”中间接解释公司对消费者利益的尊重。换言之 ,公司通过劳动者生产 的产品为消费 者所消费而实现了公司的存在与发展 。但是 ,在整体意义上 ,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公司的产 品, 即使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予以救济 ,可能也因其滞后而难以充分实现。因此 ,笔 者试图检视公司对消费者的背离,而探求消费者利益 的公司法保护路径。 一 、 消费者集体行动困境对改善消费者处境的法律需求 根据传统的范式,消费者被拔高到上帝的位置 ,既表示消费者的自由,也表示对经营者的约 束 。然而,即使消费者拥有有关消费社会效果的所有信息,集体行动问题也可能损害消费者主权 在提高消费者消费社会效果上的可行性 。集体行动未必就能够促成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因为 “实际上 ,除非一个集 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 以使个人按照他们 的共同利益行事 ,有理性的、寻求 自我利益 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 同的或集 团的利 * 本文系第 48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 目 “中国公司法的文化解释与建构一一以公 司法律制度本土适 应性为中心”(201OO48O674)、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特别资助科研项 目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 果 。 · 104 · 消费者利益的公司法保护路径研究 益”,① “搭便车”的心态是造就集体行动困境的根源,② 消费者的选择并不反映消费者的偏好, 也无法反映主流范式上消费者选择可以影响企业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的假设。合同联结体理论可能 对这种集体选择问题不以为然,因为他们可能希冀外部的规制 。但是,消费者集体选择问题并不 因消费者政治领域 的行为而克服,也不 因集体消费行为而磨灭 。 因此,由于集体行动的失灵,消费者经常成为那些对社会真正有害的经营者的直接受害人。 如果消费者确实可 以代表社会整体,那么,这些消费证明公司行为的社会效果不是完全不利的, 因为他们反映了消费者的集体选择 。消费者可能发现很难理解生产或消费特定产品或服务所涉及 的社会问题 。我国 “目前的消费者群体对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和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知之甚少”③, 实际上,只要效果是有害的,公司在混淆视听上就发挥了作用 。甚至某些公司即使实施了对社会 有害的商业行为,消费者也很难与其产品联系起来。因为消费者往往通过品牌识别产品,而不是 消费产品的企业 ,毕竟 “企业可以通过不做虚假广告、兑现承诺和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等措 施来提高企业 的品牌信任 ,从而增强顾客忠诚度 ,实现利润的增加”④,企业也应 “根据消费者 的年龄结构、消费偏好和购买行为有对性地制定营销策略,提升 自身产品的声誉”。⑤ 同时,由于集体行动的失灵 ,理性的个体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知识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但是,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其救济就可能特别艰难 。面对组织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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