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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
■程关松
自文艺复兴以来,公法理论研究中出现了马基雅维里与霍布斯的功能主义公法范式。洛克在创建规范
主义的公法中充分吸收了功能主义思想,形成了规范主义制导下的功能主义范式,并被近、现代公法所接受,
但长期没有被公法理论系统阐释。直到20世纪初,功能主义范式才被系统阐释,并在二战后形成一股强劲的
公法学思潮,主张对现实生活的有效性。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具有显著的功能主义特质。因此,公法理论中
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及其演变,对解释我国的法治道路具有不同程度的有效性,也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
借鉴。
[关键词]公法 ;功能主义 ;范式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9—0193—06
程关松 (1965一 ),男,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江
西南昌 330077)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项 目批准号:
07AFX0007)的阶段性成果 。
一 、 功能主义公法思想的源流 旧的国家或者混合国家,其主要的基础乃是 良好的法律
自文艺复兴以来,建立在形而上学基础上和建立在 和 良好的军队,因为如果没有 良好的军队,那里就不可
宗教基础上的公法理论,被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功 能拥有 良好的法律,同时如果那里有 良好的军队,那里
能主义公法理论国所取代。在揭示了形而上学公法理论 就一定有 良好的法律。”ⅢP【”’在马基雅维里的建国思想
的无效性和拒斥了宗教在公法中的本源地位 以后,近代 中,法律是一种将权力 (暴力)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工具,
公法理论致力于以社会现实为基础研究权力与法律之 有时,它还可以作为权力的替代品。在马基雅维里的治
间的关系,形成 了三种不 同风格的功能主义范式 。 国思想中,法律是权力的最重要编码工具。霍布斯始终
首先 ,它认为权力是法律的基础。洛克林认为 :“公 认为法律是权力 (主权)的最重要编码工具,具有三种不
法中的功能主义风格将法律视为政府机器的一个组成 同层次的编码功能:首先是社会契约 ,它是主权形成的
部分。其主要关注点是法律的规制和便利功能,并因此 根据 ;其次是基本法 ,它是主权者制定或认可民约法的
而注重法律的意图和 目标,并采用一种工具主义社会政 基本法律 ;再次是民约法,它是主权者制定或认可的约
策路径。功能主义体现着一种进化式变迁的理想O99[11s’ 束主权者以外一切公民的法律。霍布斯重在讨论主权与
其次,它认为法律是权力最重要的替代方式或者编 民约法之间的关系。但是,社会契约,特别是基本法思想
码方式。马基雅维里认为:“一切国家,无论是新的国家、 的提出,表明霍布斯致力于公法中功能主义的规范化取
丽西 I93
江西社会科学 2010.9
向。这使得霍布斯与马基雅维里的功能主义思想之间表 可能性,如果没有精确和有效的制导工具,情景就会产
现出差异性。 生剩余性问题,干预或阻滞 目标的实现。精确性和有效
随着资本主义整合出的自然法哲学的形成 ,马基雅 性是制导情景的必备要素。政治权力的功用就是在情景
维里与霍布斯所建构的功能主义范式被规范主义范式 可能使 目标归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地方,选择有效工
整体取代 ,自然法哲学处于支配地位 ,型构 了近、现代资 具迫使情景 中的政治行为符合 目标。无论是用暴力的还
本主义国家的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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