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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八章
本章重点提示: 1.犯罪主体的实质及意义 2.决定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 3.单位犯罪及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第一节 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与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是人。(法律意义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两种情况。) 2.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人。 3.犯罪主体是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第16条、第17条、第18条以及刑法分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如达到一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体要件 1. 犯罪主体要件与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2.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第17、18条) 3. 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单位犯罪主体要件,是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刑法第30、31条) 4.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刑事责任能力”以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基本内容,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主体承担相应的刑法义务的根据。 二、研究犯罪主体要件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二)犯罪主体要件是区分一罪与他罪的标准之一 (三)犯罪主体要件是影响刑罚轻重的法定情节之一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一切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的能力;行为人对犯罪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在认识到犯罪行为危害性质的基础上,控制自己不去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只对少数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应当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都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5.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刑法》第17条第4款特别规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法》第17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是按周岁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周岁”,是按公历计算的实足年龄。 2. 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3. 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三、精神病及醉酒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一)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中; (2)行为人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 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病,但是精神病症状时有时无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确系精神病人并处于精神病的发作期,但是精神病尚未严重到足以使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的情况。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醉酒的人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应属于精神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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