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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十章

本章重点提示: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一、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加害性,在表象上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该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 2.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成立条件原则上应由刑法明文规定。 二、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依照法令的行为 4.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5.正当业务行为 6.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构成的规定性。 3.有利于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多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抵御不法侵害,以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有利于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 3.有利于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判定: 第一,防卫的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 第二,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防卫权问题: 《刑法》第20条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刑法》第20条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防卫过当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而只是对限度条件的违反;本质区别在于由于防卫限度的超越,防卫行为发生质的转化,由正当的防卫行为转化为一种不法的侵害。 (二)防卫过当的定罪 一般说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是间接故意,即明知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并非独立罪名。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防卫过当的客观事实及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如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三)防卫过当的量刑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不适时问题) (三)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从当时的情形看,除了采取避险行为外,别无他法能够避免危险。 (四)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侵袭 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所保全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保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合法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均可实行紧急避险。 二是避险人必须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即在遭受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基于对危险事实的认识,为保全合法权益才实行避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条3款的规定,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 (五)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所谓必要限度,根据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应理解为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一般来说,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而人身权益中生命权又是最高权益;至于财产权益的大小,可用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比较。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 避险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其一,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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