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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十四章

本章重点提示: 1.定罪应注意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2.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 3.认识错误的种类及其对定罪的影响 第一节 定罪概述 一、定罪的概念和特征 定罪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并以刑事判决书(含二审刑事裁定书)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 定罪活动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定罪活动是一种分析判断的认识活动 (二)定罪这一认识活动结果要以刑事判决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四)定罪的对象是被审理的行为 (五)定罪的根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六)定罪的结论是判断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 二、定罪的意义 1.首先,正确定罪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使有罪的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2.其次,正确定罪能使刑事法律得到确证,社会正义得以伸张。 3.再次,正确定罪能为准确量刑创造条件。 4.最后,正确定罪可以起到促进刑法完善的作用。 第二节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 一、定罪的原则 定罪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活动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形成自己对案件的认识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定罪活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依法定罪原则 依法定罪原则是指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都必须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平等公正原则 平等公正原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无论行为人是什么人,也无论其侵害的对象或被害人是什么人,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予以定罪,一视同仁,不因人而异。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客观上又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只对其罪过的内容所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负刑事责任,在行为人罪过中不包含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四)协调统一原则 协调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对某种行为是否定罪以及在定为何罪的问题上应当协调一致,使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人民法院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1.从横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与本地或外地的人民法院的定罪保持一致,以保证定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 2.从纵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历史的一贯性和稳定性,也即在以法律为标准的基础上,使定罪做到前后一致,相互统一。 (五)疑罪从宽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对因证据不足且无法而不能充分肯定其性质的行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疑罪从宽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难以查证的,则就按无罪处理; 2.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犯有某种较重的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轻罪,则应按轻罪定罪; 3.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被告人可能犯有数罪,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一罪,则应按查证属实的一罪认定。 二、定罪的方法 (一)演绎推理的方法 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是具体定罪活动中最基本的方法。 使用三段论进行定罪推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能使用三段论的第一格第一式,即全称肯定判断,而不能使用三段论的其他格与式。 2.大前提必须真实而且全面。 3.小前提必须真实。 4.必须符合三段论的其他规则和全称肯定判断的特殊规则。 (二)辩证分析的方法 辩证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定罪中的体现。 (三)定量分析的方法 定罪首先是一个定性的问题,但任何事物都是一个质量的统一体,都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会引起事物质的变化,因此量是质的前提和基础,犯罪问题也不例外。 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所谓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与实际的法律规定发生偏差。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 1.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 2.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 认识错误与定罪 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所产生的错误理解,简称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认识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认为是犯罪。这就是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假想犯罪”或“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无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而他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 第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何种罪名或者应判处何种刑罚产生错误认识。这种认识错误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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