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信誉度等级检查评估表.docVIP

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信誉度等级检查评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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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信誉度等级检查评估表

附件1 医疗机构依法行医信誉度等级检查评估表 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 评估得分: 标化分: 医疗机构名称 地 址 医疗机构类别 医疗机构等级 法人代表、负责人 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检查结果 得分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管 理 (50分)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 * 持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直接评为C级。 2、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 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的,缺一项扣1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时间内校验。 4 未按时校验或拒不校验的,扣4分。 4、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4 *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除急救外)的,直接评为C级。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 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6、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医疗文书的标识等与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3 名称、地点、医疗文书、印章等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不一致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7、医疗机构的牌匾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 3 牌匾与核准登记的不一致的,扣3分。 8、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诊疗科目与实际开展的诊疗科目一致。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扣4分; 9、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3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扣3分; 10、不能将医疗机构的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10 * 发现医疗机构将科室或者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直接评为C级。 11、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应按照国家卫生计委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评,经自评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 3 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的,扣3分。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50分) 1、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10 * (1)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2)使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人事医师工作;(3)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如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医技人员出具影像、 病理、 超声、 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4)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开具处方(含涉药医嘱);(5)使用医学院校的实习生、试用期内的大学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等。发现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扣5分,发现3名及以上的,直接评定为C级。 2、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5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扣5分。 3、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3 使用未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中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扣3分。 4、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扣5分。 5、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5 使用未经注册、超出注册有效期或未变更执业地点从事护理活动的,扣5分。 6、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扣5分。 7、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人员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扣5分。 8、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 使用未取得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临床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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