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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课件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作为特殊服务性行业,应向住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王某入住银河宾馆,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而且本案中,银河宾馆有书面的《质量承诺细则》,因此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罪犯7次上下宾馆电梯,宾馆却没有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该院同时指出,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作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该院在判决书中要求银河宾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并完善安全防范制度,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希望上诉人,也就是王某的父母面对现实,尽快走出悲剧阴影。 (注:最高人氏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公布。)BACK 3、与相关义务的关系 (1)与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关系; 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包括: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 侵权责任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与保护义务性质相同,与给付义务关系较为疏远; (2)与合同上约定义务的关系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 (3)与信赖利益保护的关系 当法律没有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基于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同样应当予以保护。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1、从司法解释到侵权责任法关于主体规定的变化 经营者 经营者及其他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的组织者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 3、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1、过失过错责任理论 2、控制说对潜在的危险具有控制力 3、利益说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理论 4、经济分析说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损害发生,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更具有经济性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种类和特征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种类 1、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特征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 2、自己责任与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 3、完全赔偿责任与补充责任 没有任何第三人介入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完全赔偿责任 有第三人行为介入 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概述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失一般标准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 (三)被侵权人的损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行为与被侵权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两个因素:有法定义务;履行义务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之承担 (一)完全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过错等因素的考虑 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 一、第三人致害概述 (一)第三人致害的概念 所谓第三人致害,是指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第三人致害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关系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承担责任的要件 (一)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失 (三)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 (四)因果关系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在因果关系上的意义 三、第三人致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一)第三人的全部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相应的补充责任” 1、补充责任 2、“相应的补充责任” 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问题。 练习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C )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以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复习与思考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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