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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管理制度

会计账簿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 二、责 任 人 承办人A、B,分管副局长 三、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申报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一)新建账簿需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公章及法人名章;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6、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以上证件除原件需A4纸复印件各一份。 (二)领购新账需申报材料。 《建账监管登记证书》。 (三)微机账确认需申报材料。 1、打印、装订好的账簿(加盖单位公债、财务章,相关人员签字,填写完整); 2、《建账监管登记证书》; 3、微机账簿确认说明表(详细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加盖单位公章,财务主管签字)。 (四)单位变更、注销需申报材料。 1、《建账监管登记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公章及法人名章; 5、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证件除原件需A4纸复印件各一份。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新建账簿。 1、申请人提供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承办人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办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颁发建账监管登记证书。承办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领购新账。 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账簿发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形须及时向财政部门说明,对未及时购买新账的单位,将不再发放。 1、申请人购买新账,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填写需购买的账簿、数量,并缴纳相应账簿款。 2、承办审核签字后,在所购买账簿和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加盖账簿管理专用章确认。 (三)微机账确认。 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4日至4月30日进行微机账确认工作,如有特殊情形须及时向财政部门说明,对未及时进行微机账确认的单位,将不再确认。 承办人审核合格后,在账簿和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加盖账簿管理专用章确认。 (四)单位变更、注销。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名称和单位法人变更的,应当于30日内持有关建账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承办人审核合格后,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盖章确认。 七、信息公开 本制度原文在红岗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有关拟批准及批准项目在该网站最少公示7天。 八、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红岗区账簿管理新建账簿流程图 2、红岗区账簿管理购领新账流程图 3、红岗区账簿管理微机账确认流程图 4、红岗区账簿管理单位变更或注销流程图 附件1: 红岗区账簿管理新建账簿流程图 附件2: 红岗区账簿管理购领新账流程图 附件3: 红岗区账簿管理微机账确认流程图 附件4: 红岗区账簿管理单位变更或注销流程图 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红岗区财政局 二、责任人 承办人A、B,分管局长,局长 三、权力依据 《黑龙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行署)、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票据的管理工作。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票据管理机构负责。 四、票据使用条件 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收费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所需材料 (一)领用票据 1、首次申领收费票据的,由具有独立行政收费权的收费单位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 2、收费单位再次购领收费票据的,应当凭票据准购证和使用后的票据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购领收费票据。 (二)终止领用票据 收费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承接其职责的单位应当自单位终止、分立、合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当自项目被取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注销手续。票据准购证不得转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和变造。 (三)销毁票据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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