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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定义
1.1、资本形成的概念
两三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们就对”资本”的研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古 典经济学家威廉 配第把资本等同于流通中的货币;亚当 斯密认为”资本是人们存 储起来取得收入的那部分资财”;新古典经济学的开山鼻祖马歇尔则从两方面来理 解资本,”以个人看,资本是期望获得收入的那部分资产,从社会看资本是生产收 入的收入”,”包括为经营目的所持有的一切东西在内”;萨缪尔森认为”资本一词通 常用来表示一般的资本品”;熊彼特在其著名的《经济发展理论》中,把资本定义 为,”可以在任何时候转让给企业家一宗支付手段的数额”,”是交换经济中的一种 要素”;舒尔茨要求把人作为一种资本,以得到一种完整的资本概念。 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见人见智,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将凡是可以用 于生产过程、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生产能力和提高生产效率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 的资源,都称之为资本。但从总的方面来说,对资本的理解不外乎从技术概念和 金融概念两个方面理解。一些经济学家将资本解释为在特定生产工程中的一组生 产要素,是物质资本或者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总和,这是资本的技术概念;而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将资本理解为”自由”资金,是一定的价值额,可以不受限制的从 1 8 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上,这是资本的金融概念。本论文提到的资本形成来 源指金融概念的资本,讨论资本形成机制时又会涉及很多技术概念的资本,但不 会涉及人力资本问题。 就资本形成而言,在西方经济学界,库兹涅茨将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资本性 成总结为总投资的增加,指出”资本形成指的是资本数量的增加,如果不扣除即期 耗费的固定成本,则是指资本总额,如果做了扣除则是指资本净额”由于资本的来 源是储蓄,库兹涅茨就将资本形成看成是储蓄的实现,将注意力放在储蓄量上。 而纳克斯对发展中国家资本形成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认为,”资本形成”一词的意义, 是指社会上不把他全部生产活动用于直接消费品的生产,而以一部分用于资本品 的生产:工具、机械、交通器材、工厂和设备-各式各样可用来增加生产效能的 资本品。在库兹涅茨看来,资本形成只是表示实际投资的规模或水平,而没被理 解为一种机制作用下发生的经济过程。纳克斯从资本品生产与消费品生产划分的 角度理解资本形成,把消费品的生产活动同资本形成完全对立起来值得商榷。 总的说来,资本形成即应该包括形成的过程又包括形成的结果,资本形成同一 切生产性投资活动相联系,即无论是资本品还是消费品的生产性投资都会导致资 本形成。具体地说,资本形成是指一个经济社会中的储蓄供给与投资需求的相互 作用下,储蓄转化为生产性投资,投资形成一定的资本形式,产生一定生产能力 的过程和结果,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形成资本的完整过程就是资本形成机制。在这 里储蓄强调的是资本形成来源,过程强调的是资本形成的机制,结果则是资本形 成的数量和质量。 储蓄供给:代表可以用于投资的资源是资本形成的物质基础,储蓄水平的 高低决定了资本形成的潜力,只有增加储蓄才有可能扩大投资,为社会生产能力 的提高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资本需求:作为资本形成的需求方面,投资是将储蓄资源转化为实际资本, 增加资本存量,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的最终环节。 储蓄-投资转化机制:他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实现机制,在宏观层面上, 储蓄转化为投资有财政与金融两种途径,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转化途径 一般是兼而有之的,不同的是在主导型或主要途径的侧重上有所差异。
1.2、破产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性质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 对破产财产(the insolvent property)的概念,其内涵可从两个 层面进行分析。一是从程序法角度看,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 用于破产清偿还债的破产人的所有财产之总称,其着眼点在于破产 财产的分配方法与去向,突出的是”债务人总财产为全部债权人之 担保”的法理思想;[1]二是从实体法角度看,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 在破产宣告时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所有可得扣押财产的总称,侧重 的是破产财产的实际构成,即其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这两层涵义 有机结合,便形成了破产财产概念的完整内容。 对于破产财产,有些国家则采用破产财团(the bankruptcy estate)的概念,前者多为英美法系的国家,而后者则多为大陆法 系的国家。我国现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 2004 年 6 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草 案)》)都采用”破产财产”的概念。在我国现行《破产法》颁行前 后,多数学者认为,”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两概念并无实质 差别;[2]我国之所以采用”破产财产”概念,是因为其通俗性和习 惯性并为了同民事实体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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