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妨害公务罪适用若干问题浅析
1、相关定义
1.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护的刑法罪名,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 第一节中,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概念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暴力、 威胁”的方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的公务行为进行阻碍;抑或者是故意阻碍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的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根本上,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为 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是一种公共的秩序,但是其犯罪的行为对象则表现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具体的个体,甚至是执行公务所 必需的物,而追究其本质,实质上就是一种针对”公务”的阻碍。妨害公务罪的 客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暴力、威胁”的方式,行为人通 过这种行为方式,达到阻碍公务活动依法执行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 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 论其主体身份为何,甚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本身能够成为本罪行 为对象的个体也可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方面,应当特别强调的 是行为人对于行为对象主体身份的明知和对公务行为的明知或是预知,即行为人 在明知的状态下,依然追求或放任公务行为被阻碍的结果,但若行为人主观上缺 乏对公务人员的身份和行为的明知,其行为又造成一定后果的,那么只能依照其 他相关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2
1.2、战时缓刑的概念和特征
刑的概念 由于当今各国立法差异的存在,使得现行的战时缓刑制度类型具有多样性。 不同类型的战时缓刑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件以及导致的法律后果均有所差 异。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不同国家的战时缓刑制度的功能、 价值和适用导致不同的社会效果。这就让我们很难对战时缓刑制度下一个完整、 统一的定义。 学术上的百花齐放、各具特色,不能影响我们对战时缓刑制度的研究和探索。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战时缓刑制度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在缓刑考察期间 是否对被缓刑人设置考察事项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附考验期的缓刑、普通缓刑 和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根据缓刑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将缓 刑分为导致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和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根据暂缓的 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缓宣告的缓刑和缓执行的缓刑。而缓宣告的缓 刑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还没有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作出裁量 便暂缓宣告刑罚,另一种是在对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已经作出裁量后再暂 缓宣告刑罚;根据宣告缓刑的刑种的不同,可以将缓刑分为自由刑缓刑、附加刑 缓刑和罚金刑缓刑。 作为我国独有的刑罚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最先出现在 1982 年 1 月 1 日公布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中。该条例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 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 论处。”后来在修订的 97 年刑法中原文照搬其作为第四百四十九条。现行刑法的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 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 犯罪论处。”因此,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对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如果在战 时确有立功表现,可撤销原判刑罚,而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 4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 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决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对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与第 四百四十九条的分析可知,根据缓刑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我国缓刑属于缓执行的 缓刑。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一般缓刑,有不同种定义,但总的来说分两 种,一种是立法性定义,另一种是学理性定义。立法性定义的表述不同,没有多 少共通性,而对于学理性定义更适合于理论研究。学理性定义一般概括性强,比 较抽象,缺少实践操作的内容。如有学者认为:”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 法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又 有的学者认为:”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 定期间内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具体是判处刑罚的种类、适用的具体条件 在概念中都没有明确的体现。相比较而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