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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下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1、相关定义
1.1、() 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瑕疵出资,是指法律对于股东出资已设定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 没有与规则相吻合,即股东出资的财产或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出资行为存在瑕 8 疵。16这个概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在主体方面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该向公司进行出资的股东。第二,瑕疵的认定是根据法律明确设立 的相关规则,对此笔者认为应同时采用法定和约定两项标准,把违反法定规则 和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的出资行为都纳入到瑕疵出资的范围内,下文也是从 这种较广的范围进行分析的。第三,瑕疵出资不仅包括财产本身所具有的瑕疵, 同时也包括行为瑕疵。财产本身的瑕疵可以是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实际价值 低于估价,权属不完整等,行为瑕疵可以是未实际出资,出资不足,未进行财 产转移,抽逃出资等。
1.2、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
简单的讲股东出资瑕疵就是指在出资时股东没有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或者契约中的 时间和程序规定履行出资行为,出资义务,或者处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时出现的瑕 疵。出资瑕疵划分的标准不同分类方式也就不同,我国理论界对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也 不尽相同。以下三种出资瑕疵定义为多数学者所采用:”(1)出资瑕疵分为虚假出资和 抽逃出资两大类,虚假出资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 (2)出资瑕疵的典型表现是未足额出资、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出 资瑕疵包括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8
1.3、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
在法律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 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即构成 l。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3版,第18页。 出资瑕疵。6所谓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按法律、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 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亦即股东对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约定 的出资义务的违反行为。公司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 以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 出资瑕疵。
1.4、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概念、特征和价值目标
社会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社会规范建立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 规范在在社会秩序的建立中都发挥着同样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 会秩序的要求在量上和质上都有明显的变化。当社会需要一种更具有强制性和 权威性的社会秩序之时,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便从整个社会规范系统中脱颖 而出,显示出了它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社会价值—建立一种符合统治者意 志和社会需求的强制秩序。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目标是通过对出资瑕疵股东追 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股东忠实履行出资义务,从而建立一种和谐的公司设 立秩序,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公司人格的健全和增强公司的信用,为公司的正 常运作提供物质基础,防范整个经济秩序被大量无信用公司千扰和破坏。 2.股东出资瑕疵贵任与公平 公平与公正、正义是同义语。公平自古以来就是法律孜孜以求的理念和目 标,是法律最基本也是最高的价值追求。人们的公平观念存在于法律出现之前, 公平正义最早存在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当中,自从法律产生后便和法 律紧密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判断和衡量法善恶的标准。尽管对于公平的含义, 古今中外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人们也存在一定的共同认识,判断标准也逐 渐走向一致。通常认为,公平的判断标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以 一定时期人们公认的价值观、是非观作为标准,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 “公正”、”合理”、”平衡”。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享有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特权,股东有限责任 纯粹是功利主义的产物,迎合了商人以承担有限风险博取无限利益的心理,从 而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自有限责任产生以来,其存在的价值及其合理性就一 直受到学者的质疑。其中遭非议最多的莫过于它的不公平性,尤其是对债权人 不公。2因为有限责任把原本应由股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社会,特别是债权人。 有限责任制度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际上是将出资 人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就债权人而言,在既不能参加出资人 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不能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自己又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承 股东出资瑕疵贵任研究 担别人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正是为了矫正有限责任的不公平, 在公平法上创制了公司资本充实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制度等,以加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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