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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摘要]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现代继承法发展的动向上看,配偶的继承地位已经普遍得到了加强,而且在有的国家配偶的应继份额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无遗嘱者死亡时遗下配偶与子女,则应首先从遗产中拔出50万元港币归配偶,并应即时给付,若迟延给付,应将些款项连同法定利息一同归配偶;余下的遗产1/2归配偶。”[9]并且从配偶在家庭中的职能来看,配偶为共同生活之伴侣,是家庭财产的主要创造者,有家庭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要共同创造家庭财富,另一方面,担负着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共同义务。所以配偶在参与遗产分配时理应多分。所以我们国家对配偶的继承份额规定不尽合理,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继承立法均规定配偶的继承份额高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美国的继承法规定配偶的应继份额不少于全部遗产的1/2。又如日本《民法》第九百条规定配偶与子女为继承人时,子女的应继份额为2/3,直系亲属的应继份额为1/3;……同时我们还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配偶的选取权。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家庭经济状况,继承法修正的时候,不应规定配偶选取遗产的数额,但至少应规定配偶对衣物、家具、首饰等家庭日常用品的先取权。 六、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各时期继承立法中有关法定继承及国外立法和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重点分析了我国先行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制度规定方面的不足及笔者对完善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侄子、外甥、外甥女。在继承顺序方面,可将子女及直系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为了突出配偶的地位,不列固定的继承顺序,配偶可以作为任意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比较近代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及我国各法域法定继承制度,我认为,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有及时修改之必要。同时,法定继承制度关系到无数家庭,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这一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吸收学界理论,也要考虑我国继承传统和民间继承习惯,并结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出现的新变化,在现在配套体制允许的情况下量力而行。 参考文献: [1]张佩霖主编:《中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 [2]邓甲:《日本民法典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会出版。 [3]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 [4]王肃元:《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法学》2003年第11期。 [5]孟波:《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6]赵秉志:《香港法律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 [7]张玉敏:《民法典草案继承法建议稿》。 [8]王书江、殷建平主编《日本民刑法规》。 [9]刘春茂、陈跃东:《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几点建议》,《南开学报》1993年第4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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