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代理 开办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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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机》税务代理开办费

税务代理 开办费 目前,对企业筹建期间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处理出现了多种声音,业务处理方式、方法差异较大,本文试对新、老企业所得税法下对筹建期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规定的变迁,结合财务会计的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探析即适合税收征管又便于纳税人业务处理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 笔者才疏学浅,对税收的理解也是一知半解,文中难免存在较多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现行筹办费的财税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五、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已废止): 第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汇兑净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损益。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老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办或筹建期截止时间的规定: 一、以试生产、试营业结束,作为筹办或筹建期结束时点; 财法字[1999]第00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国务院令[1991]第85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国税发[1991]第16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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