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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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 ) ( )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04 年第 6 期 总第 60 期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的理论基础 夏锦文 刘志峰 内容提要: 在现代法治国家 , 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权的重要特征和发展趋势 , 而对行政自由裁 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监督是司法监督 , 在我国体现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变更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 行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 , 为司法变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 司法变更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完全审查。本文拟从法治主义、权力分工与制约、司法自治原理的视角对司法变更行为的存 在给予理论上的分析。 关键词 : 司法变更  行政自由裁量权  司法权 Abstract :Discretion in administration has been the significant characteristic and general tendency of executive authority in the modern ruleoflaw states. It is judicial supervision , as jurisdiction to modify administrative acts in our country , that can supervise discretion in administration most powerfully and effectively. Article 54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provides legal basis for the jurisdiction to modify administrative acts , which means full judiciary review on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is article tries to make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n the existence of jurisdiction to modify administrative a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alism , separ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powers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Key words :jurisdiction to modify administrative acts , discretion in administration , jurisdiction 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抑制的潮流 , 权力运行的结果虽然依赖于 权力的自律 , 但是也必须在外部形成合理监督的机制 , 以使其在自律失效时发挥监督作用, 战后许多 国家的经验表明 ,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是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 行 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虽然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 , 为司法变更权的行使提供 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 但在实践中一直存有分歧和争论 , 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司法变更权的存在基础 给予深入的理性分析。 一、司法变更的涵义和性质 司法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 , 认为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或有失公正 的 , 可以判决改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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