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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申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思索
刑申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思索长期以来,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刑检部门强调部门工作的一体化建设相比,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一体化建设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需要不需要一体化建设?如何进行一体化的规范性建设?这些都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刑申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必要性
与主动性质的追诉权相比较,监督权的行使或多或少都有一些被动性的成分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申诉检察权的被动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刑事申诉程序的启动,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为依据,即只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依法终结的案件,方可以进入刑事申诉程序;(二)刑事申诉程序的启动,以申诉人依法行使刑事申诉权为前提,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方可以主动行使职权启动刑事申诉程序;(三)上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常是在申诉人不服下级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已经作出复查决定并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方启动刑事申诉程序对案件进行再次复查。
由此可见,刑事申诉检察权的被动性虽然与其制度设置本身密切相关,但是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仍然存在改进的余地。改进的核心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变被动为主动,加强上下级刑事申诉部门的工作联系,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案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达到既节约司法成本,又减轻当事人诉累,从源头上逐渐改变刑事申诉案件呈倒三角分布状况的目的。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开展一体化建设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一)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则,这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建设的法律依据。对于办案部门而言,这种领导集中体现为对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体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指导和监督工作由事后型转变为同步型;(二)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这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建设必须遵循的权限原则。一体化机制的建设,并不是要求上级院刑申部门直接或者间接代替下级院刑申部门对具体个案作出处理决定,而是既要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又要尊重下级院依照法律程序独立对个案作出司法决定的权力;(三)各司法机关、各检察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行一体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分工原则。刑事申诉检察权属于事后监督权,行使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责,工作中既要注重与其他司法机关、其他检察部门工作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又要遵守分工原则,杜绝和防止越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同主动型色彩鲜明的自侦部门、刑检部门的一体化建设相比,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一体化建设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从整体上讲,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由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组成:(一)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二)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三)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四)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被害人救助案件(包括涉检重信重访案件)。本文将从涉检申诉工作的一体化建设、涉法申诉工作的一体化建设、涉检案件息诉罢访工作的一体化建设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二、涉检申诉工作的一体化建设
所谓涉检申诉工作,是指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或者请求检察机关给予国家赔偿而产生的办案工作的总称。长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涉检申诉工作都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分工规定,实行分级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刑申部门通常不干预下级人民检察院刑申部门案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这种工作模式容易产生以下弊端:(一)上下级刑申部门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监督关系,而不能真正体现领导关系;(二)极少数下级院刑申部门存在着在办案过程中走程序、走过场的情况,没有将首办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三)上级院刑申部门对下级院刑申部门已经复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复查时,通常可能面临或需要补充取证而丧失时机、或发现错误适用程序而要全部撤销予以重新办理、或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而必须予以撤销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完全有必要建立涉检申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这种工作机制的目的是:以上级院刑申部门提前介入为核心,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建立贯穿刑申工作全过程的以同步指导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工作关系。其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是在受理案件阶段,必须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涉检案件实行“百分百受理、百分百立案复查、百分百息诉罢访”三个“百分百”的工作要求,对下级院依法应予受理未予受理而出现的越级上访案件,上级院应当发出交办案件的通知,督促涉案单位严格遵守办案时限、上报处理结果并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二是在立案办理阶段,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下级院刑申部门应当在立案后立即书面层报省级院刑申部门:①案件有涉外性质或涉及外省的;②申诉人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③案件性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邪教性质的;④要求退还扣押款物十万元以上或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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