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体系视域中刑法解释对象及目标新论.docVIP

刑法学体系视域中刑法解释对象及目标新论.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法学体系视域中刑法解释对象及目标新论

刑法学体系视域中刑法解释对象及目标新论摘 要: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宜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事实与规范等,而应是罪责刑关系。刑法解释的目标不宜是主客观立场之争等,而应是罪责刑均衡及其实现。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应一脉相承,罪责刑关系及罪责刑均衡的有效沟通从刑法学体系上更好地实现了解释结论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有机合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对象;目标;罪责刑关系;罪责刑均衡;刑法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2-0074-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大体经历了注释刑法学—理论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并重三个阶段。为了克服刑法的不安定性和任意性,成文刑法和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但在适用成文刑法时,绝大多数的总则或是分则条款都需要难易程度不等的解释。我国近些年围绕刑法解释的研究异常繁荣,取得了喜人的成就,但存在解释对象和目标不合理的缺陷,未能立足于刑法学体系之上,而罪责刑关系与罪责刑均衡才是刑法解释的对象与目标。 一、刑法解释的对象新论:罪责刑关系 “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1\]。对于任何法律而言,都必须接受解释。刑法作为部门法同样如此,但首先必须明确解释的对象,保证有的放矢。 传统理论认为,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2\]21由此可知,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但还有论者认为,刑法解释是指一定的主体对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或者该活动所得出的结论。\[3\]由此可见,刑法解释活动包括解释行为和解释结论,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无论是刑法规范、刑法规定,都是从刑法典出发,立足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得出的结论。从最终结果看,这些实质上均是指同一事物,即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从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看,将刑法解释对象限定于此,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但是,将刑法解释对象等同于刑法的渊源,即等同于刑法典,这基本上是一种静态的法律语义解释立场,往往导致刑法解释形式化为刑法条文的独白,未必与现实的刑法解释过程相符。 在经历了从圣经诠释学、罗马法解释理论到一般文学批评理论以及人文科学普遍方法论之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哲学界、法理学界,由解释学向诠释学的过渡成为主流趋势,从解释方法论到解释本体论的过渡中更加强调了理解与解释的与时俱进的品格、实践品格和创造品格。刑法解释也未能幸免。有论者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是事实与规范。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的学术遗产。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是文本自身,解释者应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最终得出结论。\[4\]另有论者提倡人本主义说,认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包括刑法规范及价值、规则与事实、语言的共性等因素。\[5\]从法官的角度看,刑法解释的对象不应限定在刑法典的规定,还要考虑案件事实、民意、常识等因素。因此,拘泥于刑法典规定的传统观点确实有些不妥。但是,刑法解释必须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不允许僭越罪刑法定的刑法解释,否则将违背刑法解释的终极目的。刑法解释不能仅听命于哲学诠释学摆布,脱离法律文本的意义框架而寻找主观裁判标准的做法,实质上无视立法者的原意和那些已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因此,刑法解释对象不能漫无根据地扩大化。 那么,什么才是刑法解释的对象?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6\]刑法解释是一种主观活动,刑法解释领域的矛盾看似在解释者与解释条文之间,但实质上首先是罪刑关系,即罪状和法定刑。刑法解释必须以刑法典的规定为依据,但刑法解释不是单纯的语义阐释活动,而是要为特定的案件事实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无论如何,刑法解释的结论最终都用于定罪量刑,而定罪量刑是罪刑关系的实现过程。由于定罪量刑直接导致刑事责任,罪刑关系与刑事责任密切关联,刑事责任是罪刑关系的桥梁,即常言之的罪责刑关系。因此,刑法解释的最终落脚点是罪责刑关系及其实现,通过罪状和法定刑,借助定罪量刑这一媒介,经过刑事责任的衔接,最终归结为罪责刑关系,这才是刑法解释的对象。 传统理论认为,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2\]1这为刑法解释对象的确定提供了方法论前提。刑法规范、刑法规定或事实与规范,要么站在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要么立足于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往往容易走向极端的一面。凡是与罪刑法定渐行渐远的做法,均忽视了刑法学体系这一基石范畴。刑法学体系,就是指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三大基本范畴所组成的刑法学框架,宏观概括了一切刑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针对的对象。罪刑法定作为近代刑法的支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本准绳。无论刑法解释的主体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21231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