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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条件探析.pdf

第l2卷 第6期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1.12 No.6 2011年12月 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Dec.20l1 口法学研究 “性贿赂”人罪的道德基础条件探析 孟庆华 朱博瀚 [摘 要]“性贿赂”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应当适用道德规范来调整,也完全有必要采用刑罚手 段来调整。实际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并不排斥“性贿赂”入罪。如果运用法 律与道德的关系来排斥“性贿赂”入罪,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另外,“性贿赂”也并非男女关系问题,将其 纳入刑法规范而治罪,也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理论。 [关键词]性贿赂;道德;谦抑原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101(2011)06—0068—04 [收稿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孟庆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主要 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保定 071002);朱博瀚,河北省司法厅科员,主要研究刑法理论与实务(石家庄 050081)。 在现代社会,要对一种行为作出是非评价,一般有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两个方面。这两个评价标准 虽有重大差异,但却都是建立在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基础之上的,即不管是违法行为还是违反道德行 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简而言之,违法行为与违反道德行为都是带有社会 危害性的不良行为,只不过两种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轻重不同而已,即违反道德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较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较轻。论及“性贿赂”入罪的道德基础,其核心是将违反道德标准的 “性贿赂”上升至违反法律标准的违法行为,而其前提则是“性贿赂”行为已超出了违反道德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程度,即达到了犯罪特征中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了。 一 、 “性贿赂”不应成为“游离于刑法与道德之间的真空地带” “性贿赂”到底是刑法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这在学界多年以来一直有所争议。事实上,绝对地肯定 或者否定“性贿赂”是刑法问题还是道德问题,都是带有片面性的看法。为了折衷肯定或者否定“性贿 赂”是刑法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的两种观点,又有其他相关观点而提出。例如,有学者认为,“性贿赂”问 题,表象表现为法律问题,其实质上是一个社会学上的社会问题,是在犯罪学、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一种社 会失范行为。而此种社会失范行为则位于刑事立法的前沿或者边缘,同样也是受道德调整的一种越轨 行为。因此,可以这么说,“性贿赂”一直游离于刑法调整与道德调整之间,处于不可见的真空地带。|】J 笔者认为,“性贿赂”一直游离于刑法调整与道德调整之间,处于不可见的真空地带,此种观点有所 偏见。“性贿赂”至今未被刑法调整,而处于不可见的“刑法”真空地带,这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但若认 为“性贿赂”也未被道德调整,而处于不可见的“道德”真空地带,这却不符合现实状况。目前的现实状 况是,“性贿赂”仅由道德加以调整,因为在人们的道德观念中,性道德是指符合婚姻法的男女两性关 系,或者是彼此相互之间同意而不带有任何金钱或者相互利用的两性关系。而“性贿赂”则与此不同, 它是将“性”作为一种商品而出卖或换取财物,换言之,接受“性”的人与出卖“性”的人两者是金钱或者 相互利用的两性关系。当然,“性贿赂”往往不限于这两者之问的关系,还有第三者行贿者,即出钱购买 l生”的人,就是出钱将其购买的“女性”送与受贿者而供其享用。由此而言,“性贿赂”显然不属符合道 · 68· 德的行为,而应被视为有违道德的不良行为。既然“性贿赂”属于有违道德的不良行为而被道德规范所 调整,那就不认为是处于不可见的“道德”真空地带。 另外,将“性贿赂”仅仅视为“实质上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并且将其归之于“一种社会失范行 为”,这是不很妥当的。社会学属于社会科学中的一门,其适用范围遍布社会各个方面,它重点研究社 会的结构、人们的工作、生活、交往等多方面的现象和社会问题,主要目的则是使人们熟知自己所处的社 会环境,以及在这种环境中各种社现象之间的相互关联,以便形成对社会整体的认知。在复杂多样的社 会交往、工作中,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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