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选择标准与程序性审查机制之反思——以指导案例19号为分析对象.pdfVIP

指导性案例选择标准与程序性审查机制之反思——以指导案例19号为分析对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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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选择标准与程序性审查机制之反思 ——以指导案例19号为分析对象 李学成+ 内容摘要:指导案例19号存在“相关法条”罗列不当和雇员责任违背事后新法的 嫌疑。为了案例指导制度维护司法公正目的的实现,在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方面, 不仅要考虑《规定》中所列条件,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合法性问题并将合法性作为首 要标准;同时建立严格、审慎的遴选和撤销程序性审查机制,确保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应 有功效。 关键词:指导案例 选择标准 审查机制 一、指导案例19号简巡1]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El发布。 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 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 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 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周亚平驾驶客车相撞,两车冲下路基,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永菊 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则东负主要责任,周亚平负次要责任,冯永菊不负事故 责任。鲁F4170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并非肇事货车,该号牌登记货车所 有人系福山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卫德平。套牌使用鲁F41703号牌的肇事货车实际所 有人为卫广辉,林则东系卫广辉雇佣的司机。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鲁 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2007年8月23日卫广辉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 表上有福山公司的签章。事发后,福山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卫广辉 表示,卫德平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卫广辉还向卫德平借用鲁F41703 ·李学成。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基因医学研究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河南省软 科学研究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132400411172)的阶段性成果。本研究受上海 市重点学科经费项目(项目编号:B102)资助。 [1]该指导性案例详情,参见“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3日版。 162 金陵法律评论·2014秋季卷 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卫广辉处。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 系朱荣明,但该车辆几经转手,现实际所有人系周亚平。被告腾飞公司系周亚平雇主, 但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履行职务。 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1.被告卫广辉、林则东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396,863元;2.被 告周亚平赔偿四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律师费共计170,084元;3.被告福山公司、卫德平对上述判决主文 第一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卫广辉、林则东、周亚平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 二项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卫德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维持原判。 二、指导案例19号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剖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8条被列入“相关法条” 根据《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 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2]“相关法 条”是指导性案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指导性案例将《侵权责任法》第8条列入“相关 法条”,值得存疑。 其一。与案情和法理有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该案案情介绍,该案发生于2008年l1月25日,一审裁 判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终审裁判时间为2010年8月513。侵权责任法于2009 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一审裁判时侵权责任法尚未 生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适用原则,即使一审裁判时侵权责任法已经第11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显然侵权责任法不能成为该案一审 裁判法律依据。既然侵权责任法不是该案一审裁判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也不能以一审 时尚未生效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实际上,根据该案的裁判结果 和裁判理由可以发现,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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