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相关各税的关系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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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150期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L30^『0.150 2014年8月 FinanceandEconomics Journal堪Hunan University Au昏2014 遗产税与相关各税的关系研究 张永忠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摘 要】总遗产税是遗产税的唯一形式,不应该存在其他的形式,无论将遗产税归类为所得税,还是财 产税,都是不妥当的;尽管遗嘱税与印花税、契税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但不是真正的遗产税, 现代的遗产税与印花税和契税均不相干;顶级的奢侈品和奢侈行为对巨富没有弹性,对其征收 高额的特别消费税与关税,能有效解决巨富大肆挥霍以遮避遗产税的问题;遗产税、资源税和 社会保障税共同存在的难以归类的问题说明,国家除以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身份征收一般税收 外,还以第三方、一般的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征收特别税收,应该改造现有的税种分类理论 框架。 . 【关键词】遗产税;独特性;遗嘱检验;奢侈品征税;税收分类 【中图分类号】D922.22;FSlO.424【文献标识码】A 一、遗产税与所得税、财产税的关系 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的一种遗 以往的理论一般笼统地把遗产税归类为财 产税。显而易见,这种遗产税是一种所得税。 产税。但是,根据遗产税模式理论,遗产税有 因为这种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的征收,而继承人 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三种类别, 所继承的遗产是突然增富的一种,正是一种流 而不同类别的遗产税属于不同的税类。 量而不是存量,是一种纯收益,因此是一种所 1、分遗产税 得而不是财产。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征收遗产 在三种不同类别的遗产税中,分遗产税是 税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在观念上把遗产税视为一 被最为广泛实行的一类,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 种财产税,但实际上实施的却是一种个人所 和地区中占比为74.5%r1]。所谓分遗产税,也得税。 称为继承税、相续税,是以继承人为课税主体, 由此要面对的质疑是,既然分遗产税是一 ·收稿日期:2014—03—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公平视角下的我国遗产税制度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1BJl33) 作者简介:张永忠(1968一),男,甘肃甘谷人,江苏大学财经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税收、税法 理论 12 种个人所得税,那么,为何不在个人所得税制 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表面上符合一般财产 中增设一“遗产继承所得”项目,而要单独设 税的特征,因此将总遗产税归类为财产税,似 置遗产税,徒增人们的反感呢?这些遗产在被 乎是有道理的,但同样要面对这样的质疑:既 继承人作为所得而取得时已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然总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那么,为何不在财 现在又要求继承人缴纳同为个人所得税性质的 产税制中增设一“遗产”项目,而要单独设置 分遗产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同样是个人所 遗产税,徒增人们的反感呢?既然总遗产税是 得税,为什么分遗产税的扣除额却要远远大于 一种财产税,那么,这些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 一般的个人所得税?同样是个人所得税,为什 已经被征收过财产税了,现在又要征收总遗产 么分遗产税却要区别遗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 税这一财产税,这不是重复征税吗?同时因为 亲疏等差,适用高低不同的差异税率征收呢? 总遗产税的课税主体是被继承人,必然还要面 这表明,作为一种个人所得税,分遗产税制需 对这样的质疑: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已经既无 要有特别的理由予以说明。 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怎么能对死人征税 分遗产税,即继承税,更无法面对的质疑 呢?这表明,总遗产税的成立和税制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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