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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油气资源税费探究综述

中国油气资源税费探究综述摘要:本文对中国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油气资源税费制度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了油气资源税费演变过程及划分方法的不同研究观点;从油气税费税收负担、计税依据、计征方式等方面系统梳理了研究现状。并对研究现状及成果予以分析和评价。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 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 研究综述 石油天然气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油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及供应严重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命脉,而油气资源税费则是影响油气资源勘探、开采及供应的重要因素,虽然每个阶段研究油气资源税费的文献资料浩如烟海,然而,学术界目前尚没有关于油气资源税费的研究综述。因此搜集整理形成完整的油气资源税费研究综述,以全面、真实、客观的反应中国油气资源税费的发展轨迹、研究动态,全面概括总结分析油气资源税费的各种现实问题以及对策,对深化油气资源税费的研究及经济政策的制定十分必要并且有所裨益。 一、油气资源税费演变与进展 ( 一 )油气资源税费的演变 1982年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开创了油气资源有偿开采的新篇章,1984年对油气企业开征资源税,198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开创了“税费并存”的局面,1994年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税制改革,2010年从价计征在新疆试点,2011年11月从价计征全面推广。针对这一演变过程,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划分阶段的方法:(1)两阶段划分。两阶段划分是以“税费并存”为分界点,王广成(2002)认为油气资源税有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37年的无偿开采制度(1949-1986),第二阶段是税费并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982-2002)。其中第二阶段分为四个时期,有偿开采的萌芽(1982-1984),第一代资源税制度(1984-1986),税费并存制度的确立(1986-1994),税费并存制度的前进与后退(1994-2002)。(2)三阶段划分。三阶段主要以经济体制为依据或者计征方法为依据,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李绍平(2004)以经济体制为依据的三大阶段划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49-1978),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没有征收资源税费;改革开放以后(1978-1994),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开征资源税,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地租;新税制时期(1994-2004)1994年陆续完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二是贺俊峰等(2011)以计征方法为标准的三大阶段划分:无偿开采的上缴利润时期(1949-1982)、从量定额的税费并存时期(1982-2010)、从价定率计征时期(2010至今)。(3)四阶段划分。四阶段划分主要以油气资源税制发展完善程度为标准,罗东坤(2005)、王灵碧、杜滨(2006)认为油气田企业税收制度沿革经历了四个时期:税制创立时期(1949-1957),对石油企业仅征收5% 的货物税,税负较轻但利润上缴国家;发展时期(1958-1977),在原有基础上简化税制,给石油工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时期(1978-1993)最重要的是进行了“利改税”,从而使得石油企业税种达到10多种,石油企业税负增加;现行税制时期(1994-2005),与石油企业相关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十多种。(4)五阶段划分。五阶段划分主要以资源税发展概况为标准,王建铭等(2004)认为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制度沿革经历了萌芽、停滞、发展、改革和调整五个阶段:萌芽阶段(1949-1980),税利并存,以上交利润为主;停滞阶段(1981-1982),资源税收发挥调节作用不太明显,这是由于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产量包干的政策;发展阶段(1983-1993),经过“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税收对石油工业的调控有所加强;改革阶段(1994-1999),1994年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税制改革,税收的调控作用明显加强;调整阶段(2000-2004),国家对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油气田企业税收开始进入新的阶段。 ( 二 )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研究进展 中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曾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2011年改革使征收了近30年的矿区使用费走向终结,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构成了目前“一税一费一金”的油气税费体系,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学术界争论不大。鉴于2011年已经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研究意义不大,因此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废以及合并问题就成为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焦点,主要有四种观点。(1)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认为取消其一的主要依据是资源税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符合初衷或者本质目的,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赞同此观点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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