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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0一 甘肃农业2006年第7期(总第240期) 关于添附效果的理论与比较法研究 沈 洁 (江苏大学教师212013;在职南京大学2005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210093) 只有无法区分主从才由各动产所有人共有。。动产与他人动产附合,且菲毁损不能分离 或分离不符合经济原则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一动产仅为另一动产 的使用、装饰或补充而附着于另一动产时,后者视为主物;依此标准不能区分主从。则价 值较高者视为主物;若各动产价值相当,则体积较大者视为主物。依前款方法,仍不能 区分主从的.由各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当时价值的比例共有合成物。”1可见,决定合成 物究为共有或单独所有的关键在于主物的确定,而对于主物的确定.应考虑物的价值、 效用、性质等因素。 (二)混合 根据通说,混合这一添附形式应当具备如下要件: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不动 产之间或者动产与不动产之间不发生混合的问题;混合形成的物,即混合物须不能识别 或识别需费过大的程度,即无法从外观上识别混合前的各项财产,或者虽能通过某种方 式加以识别但需费过大;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人,同一所有人的动产混合在一 起.同样不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混合问题。 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合后.依照各国民法的规定.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准用动产与 动产附合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813条规定:动产与他人之动产混合,不 条.日本民法典245条的规定与之同理。 我国民法没有混合的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各国通例.在未来的物权法中准用动产与 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因为从前文我们知道,混合与动产附合的显著区别德单地说就 在于:前者是难于识别,后者难于分割。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准用,对其物权归属。此处不 再详述。 (三)加工 从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已经知道,在各国的民法上,关于加工的意义,有狭义和广 义的理解.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纳的也是广义加工的概念。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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