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dfVIP

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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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第一编  总则 、保证篇 论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引言 最高人 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法 复( ) 号作出 关 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 中一个债权人是否 有效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 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 ,将其全部财产 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 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 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条、第 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该批复依据 《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自 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 的原则 ”和第 条规 定:“公 民、法 人 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有关 规定,认定其抵押协议无效。 担保法实施后亦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即 《担保法》第 条规 定:“担保活动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 。” 我国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 第 2 页 解释)、应用和研究我国担保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民事担保活动 主体从事担保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笔者结合 民法通则、 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对担保的基本原则作以简要探讨。 二、担保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在 民事活动 中的一切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 平等 。担保活动 中的平等原则源于 民法通则 中所确定的 “当事人 在 民事活动 中的地位平等 ”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 国民法首 要和核心的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平等原则是 民事法律 区别于其他部 门法 的主要标志,是 民法 所调整 的商品关系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 的集 中反映,也是市场经 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商品经济, “商品是天生的 平等派 ”, 因此 ,民事主体在 民事活动 中需追求平等原则 。平 等原则在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中未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合理性原则。 平等原则在担保法中表现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授权范围有限制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公民,均可 以作为担保人。诸如,《担保法》第 条规定:“国家机关 不得为保证人 ,但经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 织贷款进行转贷 的除外 。”第 条规定:“学校、幼儿 园、医 院等 以公 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 条规 定:“未 经授权 的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职能部 门不得为保证人 。”( 担保 主体意思 自治,意志 自由,因而担保各方在担保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必须平等协商。( )不同的担保主体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允许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 上。例如,《担保法》第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 页 。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第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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