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 云林科技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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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损害赔偿 - 云林科技大学

嗣後雖經榮總醫院以電腦斷層掃描診斷原告陳仁傑為顱內出血,並將其腦內出血部分清除,惟因原告陳仁傑腦部右側出血量大約200CC,擠壓至左側,腦部持續累積血塊,已造成二度腦創傷,致其腦部細胞壞死而左側癱瘓,雙目失明,目前已經鈞院宣告禁治產,並由原告陳福德、陳麗玉任監護人。 * * 原告主張 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三名醫師於處理原告陳仁傑之病情過程中,原應注意且能注意對原告陳仁傑為電腦斷層檢查及追蹤病情,卻未加以注意,於手術後未對原告陳仁傑作斷層掃描,也未注意原告陳仁傑腦壓過高壓迫腦幹的問題,而未掌握原告陳仁傑之病情亦未及時為任何處置,致原告陳仁傑因腦部累積持續出血之血塊造成二度腦創傷、腦細胞壞死,且目前吞嚥功能喪失,須以鼻胃管餵食,大小便失禁,左側癱瘓,生活無法自理而需他人照顧,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之過失行為與原告陳仁傑之身體及健康受損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 * 共同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自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原告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童綜合醫院係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之僱用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期間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陳仁傑身體健康受損,自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規定,分別與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負連帶賠償責任。 * * 醫審會鑑定報告 第一次鑑定報告認為:「…此時應放置顱內壓監測器…;既未放置顱內壓監測器,則應將傳統觀察標的之門檻更為嚴格…」 第二次鑑定報告認為:「??本案醫師之醫療行為造成之影響為:無法阻止或降低次級損傷之進展。」,並認為「??其損害比率,依『電腦斷層結果』判斷,初級損傷占40%,次級損傷(持發性出血)占60%,此部分可歸責於本案醫師之醫療行為。」 * * 被告針對鑑定表示意見 本事件發生在94年間,但當時置放顱內壓監測器並非當時之醫療常規,故被告並無過失 * * 被告主張整理 已對原告陳仁傑為積極治療並密切觀察其病況;原告陳仁傑之昏迷指數已比術前進步,其昏迷指數本為起伏而非逐漸惡化成5分;第一次鑑定報告就原告陳仁傑瞳孔有縮小及昏迷指數有上升之情形均未提及,故顯有瑕疵。 第二次手術不能改善患者症狀,且手術風險頗大,須慎重考慮,故未進行第二次手術。 原告陳仁傑之病情係因發生嚴重之車禍所致,與被告等醫療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第一次、第二次鑑定報告均有瑕疵,而不足採。 * * 兩造爭執之事項(本案爭點) 本件被告童綜合醫院之醫師即被告李明鍾、呂志明、李傳輝等是否已依通常之醫療技術規範,照護原告陳仁傑?申言之,本件被告等是否應負醫療疏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原告等如得向被告等請求損害賠償,其數額為何? * * 依據第一次鑑定報告所載:「可認針對頭部外傷之病人,應嚴加注意其顱內變化,而追蹤觀察最基本也最重要之指標即為昏迷指數及瞳孔大小,一旦昏迷指數及瞳孔大小產生變化時,即應安排電腦斷層檢查是否有病變。又如病人除硬腦膜上出血外,尚有其他嚴重之腦挫傷及腦水腫狀況時,基於術後病變的機率頗高,應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以期在昏迷指數惡化或瞳孔放大前及時偵測;倘未放置顱內壓監測器,則應採更嚴格之標準來觀察昏迷指數及瞳孔大小之變化,只要略有變化,即應安排進一步檢查(如電腦斷層掃描)。」 * * 依據第二次鑑定報告所載:「??(三)若為單純硬腦膜上出血手術,一般不需要裝置顱內壓監測器,但此病人並非「單純」硬腦膜上出血,而是合併腦挫傷、氣腦症及腦水腫,若忽略硬腦膜上出血,其餘之腦損傷,亦足以構成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之條件」以本案醫師服務醫院之水準與設備,應有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之能力,蓋顱內壓監測,可比昏迷指數與瞳孔變化等傳統指標提早呈現顱內之變化,若未做此處置,應更謹慎觀察病人之傳統指標,並在有變化時立即反應,安排進一步影像檢查,以排除需手術處理之狀況(如出血或腦水腫)。 * * 不符合醫療常規具有過失 依童綜合醫院麻醉評估紀錄記載:「麻醉前評估:GSC(按應為GCS)4分」之內容,,又觀諸童綜合醫院特殊護理紀錄單所載,足徵原告陳仁傑之顱內可能正產生相關病變,原告等主張被告等醫師疏未作為,不符合醫療常規,顯有過失等情,堪以認定。 * * 法院之判決 醫審會第一次及第二次鑑定報告就被告等之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乙節,已為詳盡及完全之說明,又衡諸其組織成員之專業性及鑑定過程之嚴謹度,堪認該鑑定報告具有相當之可信性,是以並無再次鑑定之必要。 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參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115號判例要旨) * * 車禍肇事者與醫師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撞擊陳仁傑之車禍肇事者,與李明鐘、呂志銘、李傳輝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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