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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分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应注意问题

从一则案例分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应注意问题众所周知,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因为信用证涉及到银行信用,与汇付,托收等结汇方式相比对买卖双方有较公平的保障措施,受到了国际贸易业务人员的欢迎,成为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但世界上没有任何事物是绝对的,就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而言,任何一种方式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的优缺点,对信用证来说也不例外。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在采取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湖南A公司与日本B企业签订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1500公吨,单价16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240000美元,数量1500公吨。我方出货1560公吨,提交249600美元的单据提交银行。议付行审单时指出:单据金额已超出信用证总金额,要求A公司更改单据,发票数量改为1500公吨,金额240000美金,保证信用证项下的金额能安全收汇。A公司按议付行的要求更改单据,多出的60公吨货物,价值9600美金改为D/P收汇。最后249600美金货款均安全收回。 二、案情分析 (一)银行要求改单是否有必要 信用证最主要特点之一“是一项独立的文件”,而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在UCP600第三十条a款明确地指出“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我们应依据具体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具体条款要求来制单结汇,而不用牵涉合同中的10%的增减条款。案例中信用证中规定:“总金额240000美元,数量1500公吨”,其他地方也无增减条款显示,那么此案例适用UCP600的第三十条,b款“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据此我们知道,案例中数量应该可以有5%的增减,即最多可发运1575公吨,但不能超过改信用证的总支取金额USD240000.00。换句话来说,这里其实可以理解为数量只能少5%,而不能多,因为一旦多出的话,就会超出信用证的总金额。因此,在此案例中,如果直接发1560公吨的话,粗看似乎数量符合5%的增减幅度,但这时货物总金额则达到USD249600.00,超出了信用证的总金额而造成单证不符,进而会影响安全收汇。因此A公司应议付银行要求改单是正确的决定。 (二)综合运用不同的结汇方式 在此案例中,A,B公司签订合同时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但实际发货时货物数量多于信用证规定,这时要求修改信用证显然时间上不可取。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为了首先保证信用证项下的绝大部分货款的安全结汇,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按原证金额和数量制作,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而多出的60公吨,9600美金,则通过A公司与B公司协商采取D/P的结汇方式。这样L/C与D/P的结合使用,既保证了原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回,同时也做到了多创汇。 (三)数量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出口商的应对措施 此案例所涉及到的其实是外贸公司经常会面临的一种情况:实际出货比原计划要多。对于一名外贸出口公司的业务员来说,经常会产生工厂实际生产的货物的实际数量超过客人开来的信用证的规定,应该怎么办?对出口商而言,当然还是想把这部分多出的货一次运送完。一来可以做到多创汇,二来可以节省运费,另外还可以帮工厂减少库存。但怎么做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呢? 这时首先要做的是,与客人协商,请求客人接受多出的货。客人同意的话,则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具体做法: 1、修改信用证。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可要求客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及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或直接增加数量及金额。然后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缮制单据,达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此做法的缺点耽误时间和增加成本。与客人协商修改信用证,对方银行的修改信用证开到我方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此案例中因为时间问题而不能采取此方法。另外信用证的修改费一般都由出口商承担,虽说金额不是很多,但都是增加成本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如果订单本身金额也不很高的话,则此费用更显明显。 2、不同结汇方式的综合运用。制作两套单据,一套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及数量出单,另外多出的部分再做一套单据采取D/P,D/A 或T/T等方式收汇。如上面案例中就是采取L/C与D/P两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既保证了原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回,同时也做到了多创汇。 采用信用证与其他结汇方式相结合的措施在时间和费用方面都优于第一种修改信用证的方法。但采用此做法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重点是要保证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安全收汇,毕竟这部分货款占绝大多数。这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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