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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及对策分析

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不合理、滥用土地征用权等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和后顾之忧日益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地方政府加强监督;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拓宽其就业渠道等。 关键词:征地 农民权益 城市化社会保障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城市的扩大发展,小城镇建设的深入,大量的农村集体用地因为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使得许多农民特别是城乡接合处的农民变得无地可种,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但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不合理、滥用土地征用权等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和后顾之忧日益突出,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现状分析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也就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它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并且保证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许多违规现象”。“根据不完全统计,近7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4000多万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失地大军。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仅浙江省就有57.5万亩耕地被征用,87.8万农民失去土地。照此速度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由现在的4000多万人增加到1.1亿人”。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一个必然结果,但现实中土地征用权被滥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安置标准偏低、安置方式不合理等一系列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用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相互矛盾的地方,这是我国农地征用权被滥用的根源”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规定,国家只有为公共目的才能征用土地,并要给予一定补偿,但在当前的具体操作中,对公共目的这一标准如何限定往往不是很清楚。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不是农民自己所有,农民自己就无法决定土地价格,农民权利太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谁代表农民拥有土地却规定不明确,使得农民土地失去了真正的代表者,其利益没有自己的代言人,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不能参与平等的谈判,不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抗争,乡村干部又不能代表农民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出台以来,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在征用价格的决定上享有较大权利。政府在征地时既是买方又是价格决定方,其行政权力过大,政府可以通过简单的手续,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然后再以高出土地补偿费许多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少地方政府无视公共利益,滥用土地征用权,以土地生财,以极低的价格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又缺少约束地方政府促使其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具体方法,使得土地强行被占用、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严重。 (二)安置途径单一,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国家现行《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农民安置有三条途径:一是传统的土地换就业,即由征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二是由失地农民所在乡村集体负责安置,即征用单位把征地款付给当地乡村组织,由乡村组织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三是对被征地农民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地方都采取了单一的货币安置方法。却很少关心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以河南省许昌市某市郊农村为例,全村人均1.08亩地,村民土地被征用以后,每位村民获得了1万元的赔偿,以后每年每人可得到1000元的补偿,除此之外,对全村的村民没作任何工作安置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村民普遍反映这样的安置不太合理,没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没有工作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钱用完了以后又该怎么办呢?被征地的农民在文化和技术上都相对处于弱势,不能很好地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这就使得被征地农民在就业上存在很大困难。失地农民既不同于一般有地可种的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居民,在既无土地也无工作的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补偿费又是有限的,一旦钱花光,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了。 补偿安置的标准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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