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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征地补偿款分配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在不断加快,农村征地频繁发生,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随之而来,并日益成为社会的热点和政府部门工作的难点。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影响农村的改革发展,成为当前“三农”问题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征地补偿款;合理分配;农村改革;“三农”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033-2 1 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1 补偿标准偏低 一是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各地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地上物附着物补偿费的制定标准大都是以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基数来计算,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二是补偿标准一成不变。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物价上涨,而征地补偿标准多年不变,两者相比较,补偿费显然偏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被征用,农民就失去了经济来源,而有时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款还不如农民在该土地上一年的经营收入,因此引发农民的抵制情绪。 1.2 法律不完善 一是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对象,什么人应该给,什么人不应该给,应该给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村只是根据各自村规民约,有的是以地为标准,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反之则不享有分配权。有的村是以户口为标准,有户口就享有分配权,反之则不享有分配权。这样可能会造成出嫁女分配权两边落空,而娶进的媳妇两边都有分配权的情况,形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公平、不合理。二是农村户籍管理存在漏洞。征地补偿费的核心问题是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户籍又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由于目前我国户籍管理仍沿用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尤其是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户籍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 1.3 政府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的作用有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属于村基层组织的自治事项,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政府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只能指导、帮助,基本上不对该分配事项进行干预。近几年,虽然各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但最终决定权仍在村一级,政府只能对其进行指导,发生纠纷协助解决,因此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 1.4 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村干部在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一般都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经过村民投票表决通过。从表面上看,方案的制定从作出决定的主体及程序均是合法的、民主的,但却有可能出现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被村民大会多数人做出的决定剥夺。如某村根据村规民约及村民大会90%以上村民同意,一律取消该村出嫁女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而没考虑是否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这样的民主就不必然意味着公平正义,其造成的矛盾、伤害是极大的,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1.5 没有形成合法合理的分配方式 近几年,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平均分配,即不考虑土地承包关系,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有的是分类分配,即结合土地承包关系,有土地承包关系的在享受土地补偿费、青苗、地上物附着物补偿费的同时,也享受安置补助费,无土地承包关系的,只享受安置补助费。有的是直接分配,即征用到谁的承包地,土地征用款就直接归谁所有。各种各样的分配方式,造成不同村、不同小组村民之间的相互比较,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纠纷。还有的分配方式不合法,如平均分配与《土地承包法》抵触,直接损害了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承包人上访不断。 1.6 司法救济的缺失 对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一产生纠纷,村民最先想到的就是找乡、镇人民政府,要求镇政府纠正村规民约限制或剥夺其权利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政府解决此类问题的力度是非常有限的,只能依法对村委会进行指导,而无权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在镇政府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村民只好将纠纷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纳入了法院的受理范围,但又规定了如果是关于土地补偿费数额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就造成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缺少了迅速有效的司法救济,缺少了一个缓冲、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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