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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室制度
一、油井计量管理
(一)计量调查
1、工作标准
(1)月度分站计量误差控制在±2%以内。
(2)采油管理区计量人员到达计量站后,该站人员5分钟之内必须到达,并且具备计量条件。取样时只允许一名计量站人员跟随采油管理区计量人员进行取样,除在井口取样时由计量站人员进行取样操作外,其他时间非采油管理区计量、化验人员不准接触样桶。
(3)无法计量的单井或站要及时上报计量岗和生产指挥中心,并组织整改。
(4)取样人员要严格按照《量油、化验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采油管理区计量与注采站计量取样点一致,所有油井取样点未经采油管理区计量人员允许不能私自改变。取样点必须位于立管侧面,并带有弯头。
(5)含水化验时,区化验岗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除采油管理区规定隔天化验的井以外,其余井必须当天化验。化验期间不允许注采站人员到管理区化验岗监督。
(6)注采站化验室卫生良好,电路安全,化验仪器及附属设备标准、清洁卫生、工作正常,循环管线畅通,接头不渗不漏。出现问题,及时汇报计量岗,注采站对于不属于仪器的问题自行协调解决。属于仪器问题,由注采站及时上报管理区计量岗,管理区计量岗负责协调解决。
(7)油井洗井、试挤后,产量变化要真实反映;计量不出井应及时在报表上反映并在采取措施无效后报关;油井因各种原因造成停井不足1小时按1小时扣产,超过1小时(包括1小时)的必须增加1小时扣产。
(8)注采站任何人员不能对正在计量状态的油井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产液量和含水的行为。
(9)分离器等计量设施坏、堵、更换、维修、干压高造成不能正常量油,注采站应提前通知管理区计量岗并立即组织整改。
(10)量油玻璃管标高误差在±2mm以内。
(11)油井日掺水量,用量油期间10--15分钟的流量折算,掺水量调整及时。
(12)对于产量变化大于1吨的井,必须进行加密落实,落实后根据变化趋势进行取值。
(13)特殊井不计输差,记入单项考核。
(14)管理区计量岗只给管理区化验岗下达化验编号,管理区化验人员将化验原始记录一式两份由化验岗2人同时签字后,1份交计量岗备案,另1份自存。
(15)管理区计量岗形成的计量公报需经计量岗2人同时审核签字后,一式3份,1份自存,2份上交。
(16)掺水表不运转,或计量后与实际不符,要及时标定或更换,标定可送技术监督站或采取分离器标定法,确保误差不超过10%。
(17)计量岗对注采站化验工作不定时抽查,结果纳入计量误差考核。
(18)泵上、泵下掺水井计量结果不进行二次落实。
2、考核细则
(1)计量误差每超出规定范围1个百分点,处罚地质副站长70元,其他干部每人50元、职工每人20元。
(2)不具备计量条件,每次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如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单井不能计量且未上报者,每井次处罚500元;全站不能计量且未上报者,每次处罚1000元,并限期整改,月底分产时以全站产量的10%/天累计扣除产量;违规接触样桶,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且该样作废。
(3)私自改变取样点,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限期恢复同时扣两倍整改时间的产油量。取样位置不标准每口井罚500元,且立即组织整改。
(4)不按要求化验,每井次处罚500元。注采站人员私自到管理区化验岗,每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5)注采站化验室不符合安全标准,按采油管理区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其它每项处罚200元。化验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汇报不清楚,不及时,每次处罚200元。
(6)不按规定扣产,每井次处罚500元;计量不出未及时做工作或做工作无效后未及时报关,每井次处罚1000元。
(7)对计量状态的油井进行的任何改动,每井次处罚500元。
(8)计量设施出现问题上报不及时、整改不及时,正常后汇报不及时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9)不及时标定,每周不能量油一遍的,处罚500元。
(10)标高误差超出要求范围,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11)掺水量不符合配掺水量,按假资料处理。
(12)地面掺水井掺水表不及时标定或更换,每井次处罚500元。
(13)泵上、泵下掺水井由于管理原因造成含水波动超过20%,每口井处罚500元。
(14)单井计量虚报或瞒报超过2吨,每井次处罚500元。
(二)量油管理
1、工作标准
(1)采用质量流量计或自动化分析计量仪计量的正常生产井,日产油量大于或等于10t的井,每天计量一次;日产油小于10t,大于或等于5t的井,2天计量一次;日产油量小于5t的井,3天计量一次。每次计量时间不少于30 分钟。若变化超过±20%时,应重新计量。
(2)采用油气分离器计量的正常生产井,日产油量大于或等于10t的井,每天计量一次;日产油小于10t,大于或等于5t的井,2天计量一次;日产油量小于5t的井,3天计量一次。每次量三遍取平均值。
(3)间歇出油井,每天计量一次,每次量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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