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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网约车预约软件分析法律关系

从某网约车预约软件分析法律关系   摘 要:自从优步中国被某网约车预约软件(以下简称“某软件”)兼并后,某软件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打车平台之一。虽然某软件平台构建不断趋于完美,但是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依旧不断有相关的事故发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乘客,司机,平?_三方的法律关系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某打车软件;合同法;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223-01 作者简介:陈钰(1995-),女,福建福州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一、用户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某软件所构造的最基础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乘客通过某软件平台发布自己打车的意愿,某软件平台将乘客打车的意愿信息推送给附近的司机,司机在接受到信息后,选择接单并前往接客,这样的流程是典型的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流程。乘客通过某软件平台发布自己打车意愿虽然缺少在打车情况下关于定价等要素,并不能算严格的要约,但是某软件平台已经预先设置了相关的计费规则,乘客选择使用该平台也代表自己的打车意愿中附带着计费规则等。并且该意愿是面向在周围注册了某软件的司机,因此乘客的打车意愿完全是一个完备的要约。司机在接收到乘客打车的意愿后,根据自己的情况接单,某软件平台将司机接单情况反馈给乘客,这样便在乘客和司机之间形成最基本的合同关系 二、乘客和平台以及司机和平台的法律关系 乘客和司机与某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乘客通过平台发布打车意愿,平台以乘客的名义向附近某软件司机发布意愿,最后是在乘客和司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而与某软件平台无关 司机和打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同理,是代理关系。司机选择接单,打车平台以司机的名义向乘客表示接受打车意愿,最后也是在乘客和司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而与某软件平台无关 乘客、司机与某软件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那么根据《民法通则》对代理关系的规定,某软件平台在不违背自己作为代理人时的义务时,对乘客、司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以及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的。因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在新闻媒体舆论中,每每出现和某软件相关的意外事件,舆论矛头必定有一部分指向某软件,指责某软件在安全方面措施的欠缺。不过如果单纯从法律关系分析的话,某软件平台是没有义务承担安全方面等的负担的,作为代理人,某软件平台最重要的也是唯一的义务就是严格的依照代理权限进行活动 公众对于某软件平台的指责的原因,首先是出于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之一,从事社会公共运输的行业,有巨大的经济效益,自然需要对工作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任。而在法理上,对公益的保护的要求便是这一价值观的体现 正是因为如果单纯只是以合同关系,代理关系来界定乘客、司机、打车平台之间的关系,最后引申出来的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中是不合理的,所以需要加重打车平台、司机的义务,达到事实的公平。但是该在哪些方面进行加重,该加重到何种程度,是必须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社会公益和司机、打车平台的私益 2016年7月28日,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21日,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正式对外发布。北京市依旧延续了此前“京车京人”的规定,此外细则还规定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证件需为北京市核发,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和车辆必须经过审核,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上路参与营运 通过行政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等对网约车进行规范,虽然部分条款被指责过于苛刻,但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这些规定中的条款都是合理合法的。条款中主要是对于司机以及车辆的要求,这些要求也都是符合营运的基本要求,能有效遏制行业的混乱无序,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从法律关系分析网约车这一社会现象,其中三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不对等的,应该通过行业规范等行政的法规调整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司机和打车平台承担更多的义务,达到实质的公平且符合社会公益的目的,并促进网约车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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