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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
飞婵 1308220718
目录
1、简介
2、相同之处
4、总结
3、不同之处
1、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
2、相同之处
如:缔约自由原则;合同必须信守原则;诚信、公平交易原则等。
因公约在要约、承诺等方面的规定几乎是完善的,所以通则对这一部分基本完全予以了采纳。
通则与公约都采用了主客观并用的解释原则。
二者都列明了履行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况,关于履行的地点,二者的规定是相同的。
(1)《公约》与《通则》性质和规则特点不同
《公约》
《通则》
属性
多边国际条约,条约方式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
不是国际条约,属于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件
特点
①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②制定过程的漫长和高成本;③订立和规则确立成为国家行为,会限制统一化的程度;④为了令更多国家接受,在规则设计上经常不能够坚持最优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规则的明确性;⑤一些国家考虑到《公约》与本国合同法的差异及其强约束性和退出的不易,会选择不加入《公约》或在加入时做出各类保留。
①以重述的方式来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系统的编纂,非立法模式使得其在较大程度上摆脱了国家主义的困扰;②不具有当然拘束力的重述性文件;③《通则》的接受程度和效用的发挥基本上都依赖于其本身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缺乏《公约》的稳定性和强制性,④但是,实践证明,《通则》制定者的努力得到了学术界、实务界和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获得了高度的评价,更具有实用性。
3、不同之处
(2)《公约》与《通则》调整对象和内容不同
《通则》的制定晚于《公约》,《通则》在很多条款上都吸收了《公约》的规定,但是除了部分的内容重合之外,《通则》的内容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超过了《公约》。 与《公约》相比,《通则》的内容则要全面且丰富得多。
《公约》的内容是集中和有限的,主要围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及救济等内容,而且其中还有些事项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没能提供或没能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需要补缺或者解释。因此,严格地说,《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的、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法。
2004年《通则》修订,主要是新增而非修改,增加了有关不一致的行为和合意免除、代理人的权限、第三人权利、抵消、权利的让与、义务的转移和合同的转让、时效期间的规则,总条款数则由原来的120条增加到了185条。除了体系更完整、调整范围更广,《通则》在每一条规定后都附有正式评论,对各该条进行诠释和解释。
3、不同之处
(3)《公约》与《通则》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是不同的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一些很重要的交易类型被排除在公约之外。公约的适用反映了国际贸易中有形贸易内容,而服务贸易被明显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对于知识产权则更无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争议的货物也被排除于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通则的使用范围更广,通则补充了公约未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反映的国际贸易的内容不仅包括有形贸易还包括无形贸易,它所适用的国际商事合同类型,既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又有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和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4)《通则》比《公约》更具有包容性
3、不同之处
3、不同之处
(5)意思自治精神至高无上在《通则》中更加展现无余
协议的效力条款。由于各国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上争议一直较激烈,所以公约为了被更多的国家所承认就避开了效力条款的设定,这是公约的一个遗憾,是对国家利益的妥协。而通则知难而进,用整个第三章进行了规定。其中,协议效力条款最能体现同通则的意思自治精神的至高无上。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两大法系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英美法系则不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允许以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为了协调两大法系的矛盾,《公约》规定将实际履行在救济手段上的地位留给法院地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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