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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四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述 一、注意几个相交叉重合又不等同的概念 1、故意犯罪过程 2、故意犯罪阶段 可能包括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实行终了阶段;(有的犯罪没经过预备或者没有终了阶段) 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但一个具体的犯罪只能有一种形态。 4、未完成罪 只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但一个具体的犯罪只能有一种状态。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特点 1、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理论上存在过失未遂,但法律不处罚,所以排除之。 2、只存在于有目的的犯罪中 间接故意也被认为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所以可认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三、犯罪既遂(了解)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学说: 1、结果说——结果发生,犯罪既遂 2、目的说——目的实现,犯罪既遂 3、实际损害说——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既遂。(如窃电,复制电信号码等) 4、构成要件齐备说——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 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罪。 2、行为犯 一般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准,如脱逃罪;有的犯罪,则只要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如强奸罪 。 3、危险犯 出现危险状态即为既遂 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 4、举动犯 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如参加类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加间谍组织等。 (三)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般按照刑法分则的基本刑罚处罚。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为实行终了,不一定就是既遂,可能要经历一过程,如投毒之后,行为终了,但有可能还要借助被害人自己喝下毒药—药性发作… 第二节 犯罪预备 一、概念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据此,可定义为: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意志以处的原因未能着手的行为。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三)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四) 未实施犯罪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犯罪未遂 一、概念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同直接客体或对象已接触或十分逼近; 2、是可以直接造成结果(犯罪结果)的行为; 3、从行为外观一般可辨认行为人要实施的是何种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以直接实行犯罪为目的。 (二)犯罪未得逞 指未达犯罪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既遂要件的要求。 ▲应注意的问题 外界原因应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足以抑制他的犯罪意志。 ——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例:××深夜抢劫,被一个八岁的孩子看到,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成立犯罪未遂? (1)行为人被骗情况下放弃犯罪,未遂?中止? (2)遇熟人放弃犯罪,中止?未遂? (3)发现对象,因嫌恶对象而放弃。未遂?中止? (4)担心案发,中止?未遂? (5)劝告下放弃犯罪,中止?未遂? (6)以特定对象为目标,但特定对象不存在时如何认定?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终了(已了)未遂与未了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 (1)对象不能犯未遂 (2)工具不能犯未遂 思考:不可罚的不能犯。如迷信犯,错把白糖当砒霜。 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不减主义 必减主义 得减主义(可以) 我国,依得减主义。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概念 24条1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此可以直接作为犯罪中止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 (二)自动性 (三)有效性 其他解说方法,如: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彻底性(彻底性受到质疑) (一)及时性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如何理解“犯罪过程中” 1、不能视为中止的情况 (1)犯罪既遂后主动返还原物的行为 (2)犯罪未遂后积极抢救受害人的行为 2、视为犯罪中止的情况 (1)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中止(是特殊中止还是一般中止?) (2)放弃可重复侵害成立中止 (二) 自动性 无论是消极放弃还是有效防止均由行为人主观意志决定。(非不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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