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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规则与案例

广大律师事务所 WTO 规则与案例 WTO Rules and Cases 广大律师事务所 张平 WTO 规则与案例 一、多边货物贸易规则 GATT 1994 基本原则与案例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国民待遇原则(NT) -- 关税减让原则 --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 透明度原则 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与案例 反补贴协议(SCM)与案例 保障措施协议(Safeguards)与案例 WTO 规则与案例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与案例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与案例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ILP)与案例 原产地规则协议(Rules of Origin) 与案例 农产品协议(Agriculture)与案例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与案例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案例 海关估价协议(RCV) 装运前检验协议(PI) WTO 规则与案例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案例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案例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一、MFN的概念 GATT 1994 第一部分第1条: 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优势、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二、对 MFN 概念的理解 “原产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 三、例外规定 1、历史性安排:GATT 1994附件一至六所列国家和关税领土间的优惠安排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 普惠制、洛美协定、加勒比海盆地安排 3、区域安排: 欧盟内部零关税 4、一般例外: GATT 1994 第20条 5、国家安全例外: GATT 1994 第21条 6、GATT 1994允许的其他措施: 反补贴、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DSB)授权的报复措施 7、不属WTO管辖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四、案例 案例一:欧共体(欧盟)香蕉体制案 WTO的DSB成立以来所处理的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涉及6个当事人(其中一个代表15国)、20个第三方,几近1/3成员。上诉事项共23项,涉及GATT 1994、农产品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TRIMS 和GATS。 1、欧共体香蕉体制及其发展 404/93号规则:在欧共体、非加太国家、“美元香蕉”地区实行配额;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对欧共体生产者补贴。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2、香蕉案Ⅰ -- 1996年2月,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美国和厄瓜多尔联合申诉,指控欧盟在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中采取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违反的GATT的MFN,对非《洛美协定》的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 -- 1996年5月DSB成立专家组,加、日、印等20国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 -- 欧盟辩称,非加太国家享受的优惠准入条件和特惠关税是欧盟履行《洛美协定》的结果,且GATT已于1994批准欧盟此项MFN豁免。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专家组确认,欧盟为履行《洛美协定》可采取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必要措施,但现行体制超过了豁免的范围,并因此违反了GATT 第1条、第3条、第13条,及《进口许可证协议》和GATS。 -- 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专家组报告的主要观点。 -- 1998年1月DSB通过仲裁确定欧盟最迟应于1999年1月1日修改现行体制以符合WTO规则。 -- 欧盟于1998年7月公布1637/98号规则,对原规则进行修改,依然以关税配额为基础,保留进口许可证制度,但取消许可证分类。计划于1999年1月1日执行。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3、香蕉案Ⅱ -- 美及其他四国认为新体制中歧视被继续保留,仍不符合MFN。 -- 欧盟认为已克服歧视问题,且是欧盟市场稳定和非加太国家出口免遭冲击的必然需要。 -- 美等五国于1998年6月再次提出谈判请求,欧盟于1998年10月公布2362/98号规则,对部分细节再作修改。 -- 美仍强烈不满,1998年11月单方面公布拟定的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 WTO 规则与案例 GATT1994 ---- 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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