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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探究

简论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探究  论文摘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发源于美国,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中国部分省市地区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作为一种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未来中国必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制度。本文从排污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在审视现有治理污染手段缺陷的基础上结合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来分析我国引用该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行政管制 排污收费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制度的创新必须依赖成熟的理论作为后盾,笔者认为用外部性理论、“公地的悲剧”理论和科斯定理更能解释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霍布斯和庇古于20世纪20年代创立“福利经济学”中首次提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所谓外部经济,又称为正外部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某个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其行为会使其他人抑或整个社会获得利益,而这些受益者并不需要付出何代价。而外部不经济,亦负外部性,指的是,某个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他的行为会使得其他人抑或整个社会受到损失,但是这个造成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却并不为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成本。将这一理论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便构成了政府对企业造成污染征收排污费或环境税的理论依据。  (二)“公地的悲剧”理论  “公地的悲剧”这一个概念得名于英国生物学教授哈丁20世纪70年代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同名论文。公地的悲剧的背景是存在一片牧场和牛群,该牧场是公地,在牧场上的牛群则是私有的。牧民对这个公地没有产权,所以牧民并不会顾及牧场所受到损害,而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怎么通过更多的放牧来增加个人的经济收益,即个体的牧民通过在公地上放牧获得了内部经济性,但另一方面,众多牧民将牲畜赶进牧场所产生的牧场退化的外部不经济性却要由全体牧民共同承担。同样,我们也可以将这一理论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中的大气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资源,任何主体都有权利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个体的排污者通过向大气中排污获得了内部经济性,然而,众多的排污者向大气中排污而使得大气容量超限进而使环境遭到损害的外部不经济性最终要由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这种行为所造成结果可想而知,这样的行为只会带来恶性循环,大气环境遭受到的破坏越来越多,最终只会酿成“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  (三)科斯定理  针对上述的“外部不经济性”和“公地的悲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上世纪70年代发表过一篇名《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科斯提出了运用产权理论加以解决的方法。后世把这篇论文基本思想被称为科斯定理,即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情况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归属于谁都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化;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必然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根据科斯的观点,外部性的产生并不是市场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楚,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笔者认为,目前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自然资源缺乏明确的产权归属所导致的“公有环境污染的悲剧”。对环境容量来说,它是一种有价值却没有价值体现的经济资源,我们应该为环境容量建立市场,由市场来决定其价值。但是要建立环境容量的市场,就必须界定不同的经济主体对环境容量的权利,只有在对环境容量的权利界定之后,不同经济主体对该权利价值评估的差异才会促进该权利在不同主体间进行交易。这种交易的结果是促使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流向对其评价最高者的手中,从而实现环境容量的价值最大化,这就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二、现有治理模式的缺陷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为了使这种外部不经济性与内部利益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我国主要采用了两种模式:行政管制模式和排污收费模式。  (一)行政管制模式的缺陷  我国在早期主要是采用行政管制的手段,政府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同时运用各种惩罚措施令企业绝对遵循。我国环境法中的环境标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都是此模式的典型。这种治理模式固然有其优势,实施成本较低,管理简便,环境改善的效果往往在短期就能显现。但是,这种模式过多地采取硬性规定直接对企业的排污行进行干预,通过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以实现管制目标,并没有考虑企业在污染治理成本与收益方面的差异,“一刀切”的模式显得过于僵化,缺乏经济刺激,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管制模式难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也无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类组织,当污染治理只会给企业增加成本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时,企业对国家的管制措施是消极的、排斥的。采用行政管制的方式硬性规定企业禁止新建、扩建企业来防止增加环境中污染物浓度,这种做法会限制地区经济的发展。其次,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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