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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简论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浙江张氏叔侄等刑事错案频频爆出,不断吸引公众眼球,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不断遭受质疑。刑事错案不但让真正的罪犯逃离法律的制裁,也给蒙冤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重则人头落地,轻则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活动处处受限。一系列冤案昭雪反映了中国司法人权保护进步,但刑事错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动摇了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尤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   论文关键词 刑事错案 证据问题 刑事司法体制   一、错案发生存在制度性根源   概览近年来的刑事错案,错案发生的过程具有相似性因素。   一是“命案必破”的理念根深蒂固。“命案必破”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表明的是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当破案率与警方的工作成绩考核严密挂钩时,“命案必破”这一指挥棒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目标。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随着证据的灭失,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有的案件永远都可能是“悬案”,“命案必破”是超出实践范畴的。   二是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刑事错案流水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个简单的逻辑,公安机关先获得一些线索,迅速根据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根据线索推定其有罪,在有罪推定下可能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在移送起诉和判决时没有合理排除非法证据,最终造成刑事错案。在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理念指导下,刑事错案流水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仅采信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孤证定案、排查范围过窄等就完全可以理解。   三是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强调和要求“命案必破”, 坚持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理念,侦查人员基于办案压力,此时若在“口供至上”思维的指引下,则会导致一些侦查人员违反司法规律,甚至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件发生。从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 二、错案发现具有偶然性、被动性   纵览近年来的刑事错案的发现过程,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发现的过程具有偶然性。错案的发现,许多情况是因为杀人案件中的亡者归来,表明案件的证据链上出现了严重问题,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或是杀人真凶出现,如聂树斌案、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案。二是发现的过程具有被动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近年来曝光的刑事错案的纠正未能发挥预期的功能,错案是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后才被动发现,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重审而予以纠正的;在上诉和以往的再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核实都未能排除疑点,阻止冤案的发生。   三、错案最终都表现为证据审查所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刑事错案证据排除所存在的两种缺陷:一是应当予以排除却未能排除。二是应当予以采纳却轻易加以排除。   在中国刑事错案的证据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重口供,轻物证。我国的诉讼证明方式大多数还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讯问过程中,长期深受重口供轻物证、重打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有罪推定等传统思想影响,先入为主,强迫行为人自证其罪,整个诉讼证明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来进行的,以供促证。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尸体等实物证据,却未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分析,获取尽可能充分和精确的案件信息。一些办案人员却往往凭借主观推测,根据有罪推定,对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尸体等实物证据则不太重视。   二是现场辨认频频出错。在刑事错案中或多或少存在着辨认不规范问题,如同时辨认、辨认物数目不符合规定、用指认取代辨认等等。一是辨认物品存在瑕疵,特别是尸源的辨认。尸源的确认往往是侦查的第一步,在著名的滕兴善、佘祥林、赵作海案中,在尸源辨认上都出现了问题,这三宗案件中发现的死者均是高度腐败、无法辨认,特别是赵作海案发现的还是一具无头尸体。二是对人的辨认存在瑕疵。辨认程序存在侦查人员违规操作的问题,成为导致错案发生的隐患。如将犯罪嫌疑人单独提供给辨认人辨认,违反混杂辨认规则,具有较大的暗示性。如云南王树红强奸案、黑龙江赵宝宏强奸案都属于此种情况。如违反单独辨认规则,让多个辨认人同时辨认同一被辨认对象。如湖北张海生强奸案中,警察让四个小学生同时辨认张海生,严重违反了单独辨认规则。三是现场辨认存在瑕疵。在刑事错案中,通过以供促证的模式,办案人员找到严密的“证据链”,在指认现场前,办案人员已引诱、暗示甚至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现场的基本情况和细节。到了现场,犯罪嫌疑人只不过依样画葫芦,如佘祥林在指认现场前已经在办案人员的讲解下仿画了“行走路线图”;王树红在指认现场时按照侦查人员的事先交代供述了“作案细节”。这使得案件中的有罪证据看似能够相互印证,实则降低了检察院和法院办案人员发现证据之间矛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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