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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羁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简论刑事羁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文摘要 刑事羁押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羁押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手段,如使用不当,势必严重侵害人权。近年来,我国的刑法在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羁押期间刑讯逼供等现象已经成为了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羁押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反思,冒昧地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意见建议。  论文关键词 刑事羁押 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  一、当前刑事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9年2月8日下午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里时,发生了一场悲剧:据当地警方说,因盗伐森林被拘押的24岁男子李某,和同监室的狱友在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导致“重度颅脑损伤”,送医四天后不治身亡。  2009年12月12日,嫌疑人邢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小南派出所死亡,16日下午,昆明市检察院与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称邢某用纸币捅开手铐,用鞋带自缢身亡。  2010年2月18日,河南鲁山县一名叫王某的男青年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带走,3天后其亲属被告知,其已在看守所内死亡。当地警方解释,犯罪嫌疑人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的。而亲属查看尸体后发现,他身上有多处伤痕。  当然,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采用刑事拘留之前,还有权实施留置措施。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时公安机关与当事人接触并不是因为刑事原因,而是例行的检查和盘问,并无特别的针对性。当公安机关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发现当事人存在疑点或可能与刑事案件有关联时,则有权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明显的嫌疑,则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限制人身自由。但一般而言,被盘问人在公安机关被留置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但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况,公安机关在24小时以内确实无法确定其责任时,可以想上级机关申请延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显然,这种留置实际属于刑事拘留适用前的羁押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羁押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审查起诉羁押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一审羁押不得超过1个月,总共不得超过4个月,具有特殊情形的才可以延长。但在司法实践中,羁押期限往往超过这一规定,羁押半年以上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据报道,当事人王某在奥运期间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走后发现手机丢失找回饭馆因喝酒发生口角并砸坏饭馆的物品,警察来后也发生矛盾,抓他们的时候不小心把警察的警帽碰掉又胳膊擦破皮,警察说是该当事人王某的朋友打的,并做了轻微伤鉴定,进去3个人取保候审出来两个,王某已经过了6个月还没有出来并且警方至今没有说法。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羁押使用率高、超期羁押、变相羁押、虐待羁押人员等现象已经成为了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束建立完善的羁押制度,造成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如果加上刑事拘留的羁押,可以肯定地说,羁押被追诉是我国刑诉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二、羁押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羁押性质的认识有偏差。羁押作为刑事诉讼独有的强制措施,其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段时间剥夺的程序性措施,它是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却把羁押看成是刑罚的预支,或是看成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还有的把它看成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这都偏离了羁押的本质内涵,是对羁押工作的曲解。  2.有罪推定。所谓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在相当长时期内,习惯于将犯罪嫌疑人推定为有罪的人,一旦发现其存在嫌疑就“顺理成章”地将其进行羁押,没有顾忌到这对正常公民带来的精神损害。另外,很多办案人指控犯罪的思维惯性没有根本改变,看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不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忽视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不是价值无涉地审查案件,而是按主观意愿办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客观上也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3.观念落后。羁押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羁押措施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串供或者毁灭罪证等妨害刑事追诉情况的出现,然而却是以限制或剥夺具体人的基本人权为条件的,而且事实证明有时候当事人确实是无辜的。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出现了扭曲,主观上认为被羁押的人就一定负有刑事责任,以致羁押成为习惯性措施。同时,司法实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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