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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律师在我国法律中参与辩护的地位分析
简论律师在我国法律中参与辩护的地位分析 论文摘要 建国以来,中国律师的刑辩经历了由曲折到恢复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律师刑辩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也呈现为不断优化的历史效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2012年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地位。对法治化进程中律师刑辩的展望。 论文关键词 新刑诉法 律师 辩护 人权保障 迈入21世纪,人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刑事辩护救济已然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律师参与刑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便是最好证明。在此,我们简要回顾建国以来律师参与刑辩的历史进程,并以此为据剖析律师在我国参与刑辩的地位变迁,再对其未来进行展望。 一、建国后中国律师的刑辩及其影响 建国以来,中国律师的刑辩经历了曲折到恢复发展的历史轨迹。同时,律师刑辩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也呈现为不断优化的历史效用。我们有必要简单梳理这段历史,以便把握司法正义实现的具体政治语境以及历史载体。 (一)六十余年来的律师刑辩 1. 曲折发展:建国后近三十年 新中国刑辩制度是在扬弃旧中国刑辩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建国之初,新政府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了旧中国的律师活动,因而,律师刑辩也基本被否定。及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在宪法层面确立了刑辩制度。至此,新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得以正式建立。然而,因当时极左思潮的影响,实际上原本不健全的辩护制度在实践中基本无法实现。后来的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辩护制度在狂热的群众运动中绝迹。 2. 恢复和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的推进,我国刑辩制度借此春风开始恢复并不断发展完善。1978年宪法重新恢复刑辩制度。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诉法,确立了辩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对该法典和其他文件中辩护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使我国刑辩制度开始逐渐成熟。 首部刑诉法实施十几年以来,通过总结司法经验,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对该部法律进行了修改,辩护制度也得以较大修改。另外,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律师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经过此次修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断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诉讼权利得以明确。之后,刑辩制度得以空前发展。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对1996刑诉法又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修改与完善。这说明律师刑辩制度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的同时,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在不断优化。 (二)律师刑辩促进人权保障 1.人权入宪:新刑诉法的人权价值取向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实为中国人权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新的起点。人权入宪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今后社会公正司法的核心。由于刑诉法是规范国家追诉犯罪活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本法,因此,本质上实为人权保障法,该修正案正是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立了刑诉法的人权价值取向、任务与依据。 2.2012年新刑诉法强化律师刑辩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尽管几十年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已取得较大成绩,特别是1996年刑诉法中确立被追诉者的主体性地位、律师提前介入、免于起诉的取消等规定,彰显了保障人权的精神。 但总体来看,旧的刑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产生了“刑事辩护三难”等诸难题的困扰。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因不具有“辩护人”身份而不能行使辩护权,会见有些案件被告人时需侦查机关批准,阅卷中无法全面获取控方证据等等一系列问题。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订,较1996刑诉法加强了律师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显著进步。主要体现如下: 第一,新刑诉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刑诉法界定为人权保障法。 第二,对辩护人职责的重新定位,使辩护的空间更加广阔。 第三,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 第四,扩大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的介入贯穿于整个诉讼的过程之中,有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 二、2012年刑诉法强化律师参与刑辩的地位 (一)人权捍卫者——刑辩律师的法理和伦理价值的彰显 新刑诉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权保障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更是刑诉法的法理根基。因此,刑诉法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律师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的群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自然也被赋予这一神圣使命,成为具有实证法依据的人权捍卫者。 正是因为成了人权捍卫者,那么,作为司法中相对弱势的辩护律师就应避免遭到职业报复。为避免执法人员进行“报复性执法”,新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追诉程序进行了周延的设计。有关条款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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