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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民融资困境的法律治理研究

简论农民融资困境的法律治理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农民融资需求增大,农民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造成农民融资困难现状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律治理的缺乏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从系统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在梳理农民融资困境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民融资困境的法律分析,认为只有将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农民融资困境等问题纳入法律制度保障的范畴,加快推进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弱化“国有”金融机构严格的内部贷款审查制度、加强法律监管力度,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农民”三者协调理论,才是解决农民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  论文关键词 农民融资 困境 法律治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活动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独立因素。农民作为农村经济的构成细胞,其融资需求也不断增加,农民如果不能融到所需要的资金,就无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难以实现收入的增加。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无法实现新农村建设所要求的目标。进而,农民融资困境成为制约农民收入提高、阻碍现代农业发展、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农民融资困境概述  2014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和3月3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之后,农村经济发展在全面推进改革和加快实现城镇化的重要作用更加彰显。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在于农民收入的增加,但当前农村农民还贷能力弱、农民抵押物有限、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门槛高一直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一)农民自身还贷能力弱  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利润低,属于弱质产业,尤其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业生产更要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再加上农民市场信息不对称,农产品价格难以掌控。因此,农民增产不增收的情形十分平常,农业的多重风险削弱了农民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农民贷款融资担保抵押难  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需要提供贷款担保抵押物。农民的资产不外乎房屋、土地、各种农业生产设备、农作物、农产品等,这些资产流动性差、变现难,即使作为抵押物也难以评估,导致农民抵押物有限。另外,农民收入偏低,并且不固定,很难找到贷款担保人或担保机构,这两方面使农民融资被挡在金融机构门外。  (三)农业保险体系处于起步阶段  农民从事的农业生产本身抗风险能力较差,遇到天灾或者突发事件就会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一直靠政府财政补贴,治标不治本。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严重落后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很难满足农村金融对风险控制的需求。  (四)正规金融机构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财政、银行信贷、经济组织、私人、社会、外资与证券市场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但是在农村农民融资的途径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这些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即总行统一管理,分行垂直管理;逐级上报,逐级审批,这种监管制度要求严格贷款审查制度,繁琐的审批程序耗费了许多的时间与经历。无形中提高了农民从其获得贷款融资的门槛。  (五)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过高  我国农村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正规金融体系,但正规的金融并没有有效解决农民融资困境问题,而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金融机构在这时期兴起,凭其方便、快捷、简易的特点在农村金融融资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非金融机构并没有受到规范性的约束,完全的市场化监管。虽然能在一定时期内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但是利率涨的太快并且过高,使一般的农民家庭无法承受;并且民间借贷范围有限、金额较小,对农民融资困境的解决没有根本性的保障。  二、农民融资困境法律分析  农民融资困难有多方面的原因,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融资类的金融法律缺乏、农村融资法律监管缺位、及融资担保立法缺失几个方面。法律保障缺位及法律治理不力导致农村融资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一)农民融资类法律缺位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具体的涉及农民融资法律,仅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等几部法律。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的法律条款为第4章的第35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以及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上2条规范来看,农民想从商业银行贷款融资,困难重重。首先,商业银行的严格审查制度,无形提高农民贷款门槛现有法律明文禁止农村宅基地等作为抵押物,除了土地财产,农民几乎没有其他抵押物、质押物,无法达到其贷款标准。其次,就算有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的实现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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