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检讨与完善.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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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简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检讨与完善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法律为刑事被害人提供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渠道存在缺陷。将来完善立法时,应将另行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履行情况纳入减刑、假释考察因素之中,应当赋予被害人随时提起另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民事诉讼 权利  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对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有损害,即有救济”的原则,刑事被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刑事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以下简称另行民事诉讼)。  一、另行民事诉讼在赔偿履行方面的风险  (一)被告人财产较少时被害人另行民事诉讼的风险  当被告人的财产较少时,另行民事诉讼的风险较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因此,当被告人的财产较少时,不足以同时承担罚金(或者其他财产刑)和民事赔偿,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能遭遇这种情况:胜诉后被告已经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执行的情况。这时其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将被告人承担财产刑的财产追回用以执行民事判决呢?对此,目前的法律未规定相关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对于法院是否已经对被告人执行财产刑以及执行情况等信息也无法掌握。这就可能导致被害人要求执行时投诉无门,执行法官要追回财产也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相关部门(主要指收取罚金的单位)是否配合也难以确定。  (二)赔偿履行作为量刑考量的政策在另行民事诉讼中无法贯彻  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刑附民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①因此,当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主动赔偿损失,则其被判处的刑罚将可能有所减少。而倘若刑事被害人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使刑事被告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主动赔偿损失,由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其无法在量刑上得到相应减少,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也不会因此而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来的量刑予以修正。刑事被告人基于对其有利量刑的趋利考虑,在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主动赔偿损失的积极性会较高。而在刑事诉讼结束后的另行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此时可能已经被确认是犯罪分子)主动赔偿对其量刑不再具有影响,其赔偿的积极性会降低。即刑事被告人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就主动赔偿损失,或者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就不主动赔偿损失。这也是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另行民事诉讼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一)另行民事诉讼在费用上的成本  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另行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却未规定刑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的诉讼成本不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需交纳诉讼费,即使全部或部分民事诉求被驳回也无需承担诉讼费,而另行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并在全部诉求或部分民事诉求被驳回需要承担相应诉讼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的立法初衷是减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负担,或者同时具有鼓励当事人以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民事诉求的作用。但是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这种鼓励效果是需要打折扣的。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表面的受益者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而实际上真正受益的是刑事被告人,因为根据诉讼费用实行的“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则,往往是败诉方的刑事被告人才是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的初衷难以实现。  (二)另行民事诉讼提起时间上的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单独的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提起。当被害人错过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时间时,其只能等待刑事判决生效才能提起另行民事诉讼。这样的规定对被害人的民事诉权产生了不当的影响,在刑事判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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