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免费下载.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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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篇旅遊專節、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與旅遊保險 一、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 ,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二、旅遊定型化契約之簽定及內容 (一)如何簽定: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5 、26 條、國外旅遊契約書20 (二)契約內容:行程表、附件、廣告 三、出發前事項 (一)支付旅遊費用:國外旅遊契約書5 國外旅遊契約書6 :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 ,並沒 收其已繳之訂金 。如有其他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 (二)證照辦理:國外旅遊契約書 13 (三)旅行社的變更 :國外旅遊契約書20 (四)交通或其他額外費用之增加(燃油附加稅) (五)保險 :國外旅遊契約書11 四、旅客的協力及變更 (一)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三(旅客的協力義務) :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 ,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 相當期限 ,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 終止而生之損害 。 旅遊開始後 ,旅遊營業人依前規定終止契約時 ,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 將 其送回原出發地 ,於達成後 ,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國外旅遊契約書7 : (二)旅客之變更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第三人參加旅遊) 旅遊開始前 ,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 。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 ,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 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 國外旅遊契約書 19 : 五、出發前解除契約 (一)因未達最低組團人數 國外旅遊契約書 12 :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 國外旅遊契約書 15 : 國外旅遊契約書28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得 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 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得以扣除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應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 行時 ,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 ;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 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 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之必要費用, 應由甲方負擔 。 (三)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 國外旅遊契約 14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之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 ,乙方於知悉旅 遊活動無法成行時 ,應即通知甲方並說明事由。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 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其 為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 ,距出發日期時 間之長短 ,依下列規定計算應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 1.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 分之二十。 3.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 三十。 4.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四)因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國外旅遊契約書27 :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 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 1.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之二十。 3.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 百分三十。 4.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 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六、旅遊內容變更 (一)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事由 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五: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 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 ,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 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 ,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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