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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而在所有人之所有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可以占有、使用他人之物并从中受益的他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 1、占有权能。 2、使用和收益的权能。 注意:不动产权利也是用益物权的客体。 (二)用益物权的客体 1、不动产 2、动产 注意: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规定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到限制的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4、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5、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1、探矿权 2、采矿权 3、取水权 4、养殖权 5、捕捞权 6、海域使用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第四节 特种用益物权 以上两节为自学内容。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未限定性(普遍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的土地,具有广泛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加以利用。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类 1、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1)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依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林地承包经营权 (3)草地承包经营权 (4)“四荒”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方式设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通过承包合同取得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订立的原则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1、发包方 (1)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土地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该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为发包方。 2、承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取得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1、“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2、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3、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注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仅限于农业生产。 4、处分:流转,退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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