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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章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绝对权 排他性 完全性(全面性) 弹力性(归一性) 永久性 观念性 所有权概述 二、内容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性质: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内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利用 结果:引起物的形体变化与物权变动 消极权能 所有权概述 三、对所有权的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征收和征用 相邻关系、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预告登记等的限制 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使用该浴缸将危机该楼的安全。 违反的民法基本原则是?违反的具体规定是?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客体 主体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二、集体所有权 享有 行使权利 保护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国家征收应遵守的规定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法人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与出资者权利的性质问题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09年3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月1日施行 一、概念 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成员权)的结合。 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物权客体独立性的突破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内容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定义、性质:空间所有权 客体:专有部分 壁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行权界限 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位于该小区内的一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屋出售给了A公司进行餐饮经营。小区业主得知后感到十分气愤,认为既然开发商将该幢房屋宣传为小区会所,那么这幢房屋就应当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将其对外出售。于是业主们分别找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尽管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面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诺过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开发商当然有权对该幢房屋进行出售。同时,A公司也表示,A公司作为该幢房屋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已经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已经成为该幢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业主无权向其主张该幢房屋的所有权。 对此,业主想知道:业主们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对该幢房屋的共有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2条: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包括整幢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只要符合“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三项条件,就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如果业主们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在项目销售时,就该幢房屋的特定用途对业主进行过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且该说明和允诺对业主购房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开发商擅自变更该幢房屋特定用途的违约责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的持分权) 共有部分范围: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 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设施和物业用房,车位、车库,维修资金 《司法解释》: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仅为部分业主共有的部分 内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权利:使用、收益、修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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