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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的窘境与国家责任
儿童监护的窘境与国家责任 摘 要 目前我国关于儿童监护方面频频出现各种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了关于儿童监护方面的法律,及其目前法律所存在问题。随后本文指出了此种问题与我国的传统思想和欠缺国家亲权观念的关系,最后,本文指出了一些可能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 儿童监护 法律保护 国家责任
作者简介:张冠男,北京开放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228
一、一些近期出现的监护人失职致使儿童受到伤害的现象
2011年10月佛山的小悦悦事件。2岁的女童小悦悦被车数次碾压后,十几位路人均没有伸出援救之手。在孩子最后死亡后,网友掀起了对路人道德的拷问,却也有少数人在质疑,2岁儿童如何能独自上街行走?孩子在街上的时候,为何身边没有监护人?据信小悦悦的父母另外育有一名男孩。两岁半的小悦悦单独脱离监护人视线并非偶发事件。“事故不在那天发生,也可能在任何一天发生。”
南京乐燕案。吸毒的母亲乐燕将自己的两个分别为2岁5个月和1岁3个月的孩子没有留下足够的食物和水的情况下反锁于家中两个月,致两名女童死亡,被发现时已成干尸状,甚惨。 虽然在惨剧发生之前已经有了当地警方的介入,但是该事件还是没有得以避免
2013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为取暖钻进垃圾箱,因在垃圾箱内升起火盆,后一氧化碳中毒而全部死亡。五名流浪儿童为堂兄弟,在出事前已经流浪数月。流浪过程中没有孩子的父母照顾监护
2015年4月,微博上爆出南京高知养父母虐待养子的照片,舆论大哗之后南京浦口检察院作出暂时不予批捕实施虐待的养母李某的决定
2015年6月,毕节七星关区田坎乡兄妹4人因长期没有父母监护,心理出现问题而集体自杀。他们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因为无法忍受丈夫长期的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家中13岁的哥哥用农药毒死了包括自己在内的4个孩子,最小的妹妹身上有刀伤
这是一个个孤立的悲剧,还是一个大环境下必然会出现的情况?根据全国妇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报告,我国大概有74%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家庭的虐待的经历
二、 我国对于儿童监护的一些法律规定及其瑕疵
(一)我国关于儿童监护的法律规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如此描述儿童权利:涉及儿童根据年龄和成熟程度使他或她的决策受到尊重的权利,他们虽然没有决策权,却又参与到决策中的权利
《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儿童受宪法保护免受任何侵害。虽有最高效力的宪法保护,但因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此种碎片化的保护方式对具体的儿童保护却软弱无力
《民法通则》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婚姻法》第21条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义务教育法》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按照我国法律的框架,我国的未成年人基本上是以家庭的监护为主,社会介入为辅助的保障体系,在立法的原则与宗旨上贯彻了对儿童的保护原则。但是上述的各类法条也可以使我们能够看出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较为明显的缺陷
(二)法律缺陷及其背后原因
1.监护的规定有明显的缺陷:
我国对于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的基本保护,主要是依靠其监护人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无上述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且即使是有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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