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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奖励制度的缺陷与重构.pdf

2012年8月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Aug.2012 第24卷 第4期 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 Vol.24 No.4 论我国法官奖励制度的缺陷与重构 胡志斌 (安徽农业大学,安徽 合肥230036) 摘 要:法官奖励既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手段。为了更好地激励法官养 成良好的素质,实现个人价值和司法价值的统一,法官奖励制度应当体现司法规律或司法职业的要求。针对我国现 行法官奖励制度中存在的奖励主体不明确、奖励措施不健全、奖励标准不科学、奖励程序缺乏民主性、奖励效力不足 等缺陷,应当予以完善,以促进公正、效率、权威、廉洁司法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官;奖励制度;现状;缺陷;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2)04-0073-05 法官奖励是司法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它 励额度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对于提高法官素质、满足法官的成就需要、完善法官 (二)奖励的标准具有法定性、多样性和强制性 的管理方式都具有积极意义。由于法官的职业活动 奖励标准是奖励主体决定法官奖励的客观依 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等特点,因此,法官奖 据,我国法官奖励标准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列举式的 励制度的设计既要坚持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原则, 立法模式,表现出明显的法定性和多样性。按照《法 更要体现司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反思我国法官奖励 官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 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其激励效果并不明显,为此,有 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 必要进行制度的重构与创新。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 一、我国法官奖励制度的立法现状 用的;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 尽管我国官吏奖励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但是, 的;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 独立的法官奖励制度是在1995年《法官法》制定时才 失,事迹突出的;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 正式确立的,根据现行的立法与实践,我国法官奖励 突出的;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 制度的基本状况如下: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7.保护国家 (一)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8.有其他功绩 法官奖励原则是贯穿于法官奖励制度的制定、 的。由于法条表述使用了“应当”一词,从法理的角 执行等环节中的总则性规范。《法官法》第二十九条 度来看,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即法官只要具 规定,“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 有8种情形之一的,有关奖励机关就应当给予精神奖 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法官奖励的唯一基本原则。 励和物质奖励。但是,从奖励的实践来看,法官受到 解读这一法条,不难看出法官奖励强调以精神奖励 奖励的标准基本上是按照第1、第2、第3和第6种情 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立法精神。从奖励的实践来 形来认定的,对于其他奖励标准,实践中很少适用。 看,精神奖励操作起来较为简单,通常由奖励机关以 (三)奖励的种类在性质上均属于精神奖励 红头文件、荣誉证书等形式予以认定。但是,由于物 为了体现法官奖励的公正性,防止法官奖励权的 质奖励缺乏法定标准,各级奖励机关在执行奖励的 滥用,法官奖励的种类也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 额度上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上级奖励机关给予 明确规定。《法官法》第三十一条将法官奖励的种类分 的物质奖励高于下级奖励机关,经济发达地区的奖 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收稿日期:2012-06-12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司法问责制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AHSK09-10D63)。 作者简介:胡志斌(1967- ),男,安徽霍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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