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为中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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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为中心

   近代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为中心     行规为一业之行业规约和经营惯例之集合,是行业组织所制定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在中国传统的会馆、公所还是在西方的「基尔特」(guild)之中,行规或者行业习惯对于行业组织的发展与运作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法律效力上讲,行规作为民间性的行业组织所制定的行业规范,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这是它与国家制定法的根本性差别。在前近代中国,行规主要是依赖于社会合法性而非法律合法性而存在的。基于此,不少学者将行规称之为习惯法或者商事习惯法。晚清民初以来,随着行业组织制度由会馆、公所向工商同业公会的转型,关于行规的性质、地位及其法律效力的问题也随之溢出,并影响到近代商会制度和同业公会制度的建构1。在1930年11月的全国工商会议上,关于行规是否应强制同业共同遵守的问题被正式提出,并由此引发对强制入会问题、行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行规的修订问题的讨论风潮,政府和民间商人团体都参与其中,最终导致了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规模的「重整行规运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规的制定程式、文本形态及法律效力,进而影响到同业公会的行业自治行为。   就目前研究来看,前近代行会制度下的行规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大体上对于行规的作用以及其本身的垄断性、强制性探讨较多。晚清至民初,一些行业性会馆、公所为适应时代要求,纷纷重整行规,寻求新生。不少学者在行会制度近代化的命题下对这一问题有所涉及。在工商同业公会的研究中对显性的章程关注较多,而对相对隐性的行规缺乏探讨2。法制史学界主要侧重于习惯法的角度,对行会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等进行了研究。不少学者认为,在行会向工商同业公会转型之后,中国行会习惯法也被国家制定的商法所取代3。在已有研究当中,关于民国时期行规的演变情况受到普遍忽视,由此造成了行规历史完整性的缺失和相当多的误读。围绕行规讨论案及「重整行规运动」这两大事件,当能对传承千年的各业行规的近代遭遇、民间习惯与国家法令的关系及行规法律效力的演变等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知。 一 1930年前后的行规讨论风潮   1930年11月1日到8日,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为制定工商政策、发展国民经济起见,召集工商界精英汇集上海,举行全国工商会议。此次会议共审查议案400余件,涉及工商、金融、贸易、税制及工商团体法规等各个方面的问题4。在这次会议上,上海社会局提出了「各业业规呈准主管官署核准者同业应一体遵守案」,其中心内容是要求政府明文规定无论各业公司、行号是否加入同业公会,都必须遵守同业业规。其原文如下5:   理由:查同业公会拟订之业规经主管官署核准后,设不能强制非会员以遵守则狡黠者得任意扩张其私利,彼入会会员徒有强迫捐负之义务而无同业之轨范,以致咸有悔心,竞谋脱离,则公会必等于虚设。   办法:(1)各业拟订之业规须呈经当地主管工商之行政官署核准备案;(2)一经核准备案则视为同一规章,誓共遵守。无论会员非会员,如有破坏者得呈请官厅究办;(3)业规在事实上发生窒碍时得由官厅增删。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同业公会本只对已入会者具有约束力,公司、行号未入同业公会而要强制其遵守行规,似乎于理不合。在11月6日下午的讨论会上,原提案人上海社会局局长潘公展对提案动因做了进一步说明。他指出,业规对于行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各种商业所以能永久维持而不替,全赖一种相当合理的习惯,这种习惯写成条文就是业规,「如果同业可以不遵守业规,同业公会组织不存在,而以同业公会为基础的商会也一定不能成立。」此外,「入会者要尽许多义务,而未入会者反可逃避,那么如摊销公债、市场定价等事务均难以实现」。所以,要维持中国几千年来良善的习惯,同时使新的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之下的团体有健全的组织,「唯一的方法就是一定要使各业的业规同业要一体遵守。」如果不要求未入会者共守行规,同业公会和商会的组织基础都会受到破坏。   工商部代表牛载坤、穆湘玥对此表示疑问。牛载坤认为,同业业规固然非常重要,但良莠不齐,「如有不良份子借同业公会来规定许多恶业规,岂能强制同业一体遵守?」穆湘玥认为,1929年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无强制加入公会的规定,如果要把入会人所定的业规强制不入会的人去遵守,在法理上说不通。即使工商部批准行规由主管官署核准备案,但法院在审定时是根据法律还是行业习惯呢?由此势必会造成无谓的纠纷。工商部的意见代表了中央政府对于上述提案的怀疑态度。   上海市商会主席王晓籁、常委王延松等上海工商界代表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法律应当依据事实与习惯,要求修改工商同业公会法,将提案意旨加入法律之中。并强调根据上海社会局之解决办法,行规的制定与执行受到商会和主管官署监督,不致有不良分子垄断会务。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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