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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继承法 课件

继承法 本章内容 一、概念和原则 二、遗产 三、继承的开始 四、继承的形式 五、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 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基本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养老育幼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二、遗产 1、概念: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 2、范围:包括财产、债权,也包括债务。 (具体参见课本) 案例1: 一老人去世,家中六间房,遗嘱:分老伴、大儿、小儿各2间,该遗嘱是否有效? 案例2: 甲(父)留积极遗产3万(房),消极遗产2万(债务),乙(子)有无义务偿还债务? 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时,偿还债务。 但如果由于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而使父母借钱生活而欠下的债务,儿子应归还。 三、继承的开始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案例3: 甲乙兄弟,98年1月母死,留房一套。98年5月甲与丙女结婚。98年6月卖房得10万,甲乙各得5万。这5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4: 父母子女四口:父女游玩时遇车祸去世,父亲有遗产18万元。该遗产应如何继承? 去世的先后问题:父先:三人继承(妻子女);女先:两人继承(妻子)。 —→若不知谁先或同时死亡,则推定长辈先;同辈则推定无继承人的先。 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剥夺继承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继承的形式 (一)法定继承: 1、概念: 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参见课本) 2、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范围和顺序: (1)范围: 近亲属,儿媳女婿原则上无法定继承权,但尽了赡养义务的除外。 (2)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姊妹、(外)祖父母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案例5: 王某95年去世,留自建房2间,当时有近亲属3人:甲母、乙姐、丙养女。98年2月甲去世,8月丙将2间房出卖,得¥4万。乙认为自己也有一份,于是起诉要钱。问:乙有无继承权?若有,得多少?丙可否继承奶奶甲的遗产? 分析: 王某的继承人:甲(母):2万,丙(养女):2万。 甲(母)的继承人:乙(女):1万,王某(儿):1万—→已死,由丙代位继承。 案例6: 张三遇车祸死亡,其母悲伤过度,死亡。张三留有遗产12万,没有遗嘱,还有近亲属父亲、妻子、哥三人。该遗产应如何继承? ——转继承 5、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般为均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分。 (详见课本)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的内容继承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范围:法定继承人,无顺序之分。 2、有效条件: 实体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形式合法; (4)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 形式的有效条件: (1)公证:不能代理 (2)自书 (3)代书 (4)录音 (5)口头 (有公证的,公证有效;无公证的,最后一份有效。后三种需有见证人。) 案例7: 老人与小儿生活,立嘱将财产与小儿。后小儿不善待,去女儿家,立嘱与女儿,且去公证。后女儿亦无好态度。临死大儿归,侍奉左右,立口头遗嘱与大儿,有见证人。问:哪份遗嘱有效? (三)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若同一份遗产同时具有四种方式的优先顺序: 扶养协议—→遗赠—→遗嘱—→法定继承 注: 继承人优先偿还债务,受遗赠人次之,不可放弃优先权。 五、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接受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继承人默示的推定为接受,受遗赠人 接受只能采用明示的方式。 (二)遗产的分割 共有财产的分割…… 债务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参见课本P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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