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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导读
1、《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导读 张文显教授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领域中生代的领军人物,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著述甚丰,撰写了诸如《当代西方法哲学》、《法的一般理论》(主编)、《当代西方法学思潮》、《法律社会学》(合著)、《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主编)、《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其中《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是当代中国法学范畴研究的开山之作。 整个二十世纪,都是中国法制的大变革时期,世纪初的西法东渐、紧接着便是乱世浮沉,新中国的建立露出了法制现代化的曙光,然而命运多蹇的法制又行上了一条崎岖之路。直至二十世纪后半叶,法制之路才迈上正轨。但是百废待兴,万事开头难,新兴的法学学科还处于幼稚时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范畴研究都是薄弱环节,有些法学部门甚至没有建立起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雏形。而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尺。法制现代化的百年梦想,追回逝去时光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时刻刺激着作者的神经,历经十年思考研究终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完成了《法学基本范畴研究》这部著作。 什么是范畴呢?范畴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人是社会的动物,其社会性表现之一就是人必须与他人交往,这种交往除了物质交换外,更重要的是彼此交流思想,而进行这一交流的主要工具是语言,概念或范畴则是构成语言的基本单位或材料。范畴,英语为category,原出于希腊文kategoria,是概念(concept)的一种。概念或术语,是人们之间传达信息的符号,是人们给某一事物所起的名称。范畴和一般概念的区别是,它所把握的不是某一事物的外表或只是给其所起的名称,而是某一事物的某一本质关系或属性。它是人们在认识事物的基础上,通过理性思维对事物的本质、特点进行抽象和概括的结果。它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的一个视角。通过它人们就可以把握一类现象,使复杂多变的客观世界简单化、条理化,关系变得清晰和容易理解。它能把认识的成果巩固下来和传递给别人,是信息交流的工具。列宁形象地把范畴叫人类认识网上的纽结。他说:“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的纽结。”[1]正因为范畴起着传播信息、交流思想、编织理论之网,建构理论大厦之功能,因此法学急需在总结认识成果的基础上提炼,重铸自己的范畴,建构起相对独立、比较完善的范畴体系。 一 张文显教授在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首先对法学范畴体系作了一个总体的概述,指出:“法学的范畴体系指的是法学中一系列个别范畴体系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法律现象的总体反映,是法律认识成果的总结和总计。”[2] 对任何复杂事物其研究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对其分类研究,对法学的范畴体系的研究也不例外。张文显教授在概括的基础上笔锋一转,把法学范畴体系从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研究。 (一)从法学部门范畴来看,法学的范畴体系包括宪法学范畴、民法学范畴、刑法学范畴、行政法学范畴、经济法学范畴、诉讼法学范畴、国际法学范畴、法史学范畴、法理学范畴等”。[3]并进一步指出法理学范畴与其它法学范畴的区别,“其他每个法学部门的范畴都只是对法律现象的某个侧面、部分、过程、具体领域的认识,仅在各自所研究的具体领域内有普遍意义;法理学则是对法律现象总体的认识,在整个法律领域有普遍意义。法理学范畴,一方面是其他法学部门范围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抽象,并且是以它们为中心环节而深入到法律现象的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另一方面以其最高的概括性和普遍性成为其他法学部门范畴的支撑点,起着使各种法学范畴形成内在的、有序的联系的功能。”[4]分清法理学范畴与其他法学部门范畴有什么意义呢?张文显教授认为对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意义重大,可以防止两种错误倾向发生。一是防止采用简单升格的办法,把某一法学部门的某些范畴高抬到法理学范畴的位置,使之成为法学基本范畴,致使范畴不具有普遍意义而不能适用于其他法学部门;二是防止简单挪用的办法,把法理学范畴直接作为其他法学部门的范畴使用,致使范畴不能生动具体地反映具体领域的特殊性,有效地解决具体的认识和实践问题。 (二)从范畴的类型看,法学范畴体系由法的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等六类范畴构成。其中“(1)本体论范畴是对法的存在及其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法是什么,不是什么,何以是此而非彼,法内部的构成要素和结构形式、法的存在形式,法的调整机制,法的基本功能。主要的本体论范畴有:法、法规范、法原则、权利、义务、法部门、法体系、法文化、法律调整、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等等。(2)进化论范畴是对法从产生到消亡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概括。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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