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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沧州市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 监督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证投资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的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是指发包单位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信息并考虑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等计算出的建筑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严格按照《沧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和《沧州市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建立从业单位和执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最高限价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招标,应设最高限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发包单位没有提供《最高限价备案意见书》的,不得允许其发标。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发布7个工作日前,将最高限价报备案管理机构。备案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意见书》一式叁份(附表1); (二)纸质及电子版文本的建筑工程最高限价成果文件; (三)包含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案; (五)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六)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 (七)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各专业编制人员名单及资格证章(附表2)。 第八条 造价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最高限价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符合下列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发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正后,造价管理部门出具《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意见书》: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业、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编制人员应当有相应的执、从业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其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强制性条款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66-2007)的规定; (四)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省、市现行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 (五)最高限价组价应当符合省、市有关最高限价计价规定; (六)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成果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企业资质印章、注册造价师(造价员)执业(从业)印章并签字。 第十条 发包单位对造价管理机构的备案意见提出异议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说明。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说明后,发包单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反映。 第三章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当由具备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或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文本格式编制。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编制完成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一并提交发包单位审核。发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承包单位签字盖章。 发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无审核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持与承包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及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向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一式叁份(附表3);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 (三)施工图纸、变更签证; (四)纸质及电子版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五)竣工结算文件是发包单位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六)发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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