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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理性思考

排除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理性思考 摘 要 刑讯逼供被我国立法所禁止,却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排除非法口供是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之一,国外的长期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我国排除非法口供规则的运行情况表明,与规则立法预期还存在很大差距。这里有规则本身的不足,也有实际运用中贯彻不到位的问题。弥补不足,铲除障碍,是实现通过排除非法口供达到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排除口供 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侦查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11bfx118)。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顽症,颇受公众的质疑和国外人权组织的攻击,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对该规则进行如下理性思考。 一、我国关于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评判 关于刑讯逼供问题,我国在多个层面上,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通知等来遏制刑讯逼供,其中有的规范性文件也涉及了排除非法口供问题。 (一)在法律层面上 我国并没有规定对于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口供的排除。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间接体现出我国立法中违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本文认为,这条规定不能被理解为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间接体现,而是口供的适用原则。具体而言前一部分内容说明办理刑事案件要重视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于口供的内容不要轻易相信;后一部分的内容则强调的是口供没有独立的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口供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不能认为这个法条的内容间接地体现了我国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二)联合规定的层面上 规定了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则。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两高三部共同制定颁布并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规定》,堪称我国非证据排除规则的里程碑。《规定》明确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排除的诉讼阶段上,包括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的排除规定了程序启动、初步审查、控方证明、双方质证、法庭处理五个步骤。 (三)在内部规定的层面上 则有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手段获得言词证据要被排除的规定。两高的内部规定明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列举规定的内容,被认为是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这两个规定,只是对本机关内部办理刑事案件具有约束作用,由于缺乏有效的操作程序来实施,并没有真正贯彻执行,只是起到宣示性作用,实际意义不到。 (四)有关决定、通知等文件层面上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为了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问题,199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通知》,公安部党委迅速将此通知转发给地方公安机关,并下发了《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其中要求对刑讯逼供专项治理工作做出具体部署。2001年1月2日为了落实中央政法委的通知要求,高检发布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但是实际效果甚微。 二、排除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理论根据 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符合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要求。无论是从人权保障理论,还是正当法律程序理论;无论是依据证明责任分担原理,还是为了纯洁司法理论,都应当将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口供排除在诉讼之外。 (一)尊重保障人权的需要 人格尊严是人的自然权利,也是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是我国保护人权方面具有深远意义的一件大事。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以牺牲人的尊严和人身权利为代价换来了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且不说这种陈述是真是假,就其获取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对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采信,就是对践踏人权行为的纵容。“每一社会均须由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侵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哪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如果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因此,基于对人权的保障,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必须予以排除。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正当法律程序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免于遭受国家司法机关恣意或者不合理的侵害,以及“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只是要求一种形式的正当法律程序,后来才强调一种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行为,既不符合形式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也严重背离了实质的正当法律程序。在形式正当法律程序方面,对被刑事追诉者进行刑讯逼供,严重地背离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质正当程序方面,刑讯逼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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