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物权法上不动产、动产之划分标准—兼评孟勤国教授提出的quot;登记标准quot;及相关问题.pdfVIP

重思物权法上不动产、动产之划分标准—兼评孟勤国教授提出的quot;登记标准quot;及相关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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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物权法上不动产、动产之划分标准—兼评孟勤国教授提出的amp;quot;登记标准amp;quot;及相关问题.pdf

重思物权法上不动产、动产之划分标准 一-兼评孟勤国款j受提出的 登记标准及相关问题 |李飞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摘 要·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在物权法土-向重要,罗马法、法国民法、 德国民法都有其划分标准,并表 现出各自的法律意义。 然而不动产、动产作为对物权客体的 固 定 是l 分模式,其划分标准从来就是一变再 变的,基于此状况的反思,孟勤国数授提出 7 新的标准,即以登记标准作为统一的标准来明定二者界限。 辩证的评判这些传统标准和孟勤囡教授的登记标准.发觉各有特定的局限性, 但仍能给人以启示。 关键询:物.tt法; 不动产;动产,划分标准;登记标准; 中图分类号: DF5 2 1 文 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25 06(2006)03-008 1- 08 作为体系性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来说.类别化方法的作用向来是首屈一指。 在大陆 法系的民法一物权法中,对物权的客体之诸多分类形态中,不动产、动产的划分历来堪称 重要,在每一种法中都有一个‘对物的基本划分 (summadi visio reru m). ……这种基本 的划分在现代法中表现为不动产和可动产之分勺 l90 0 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再到德国民法, 跨过千年的历史长河而仍旧维持着其常宵的生命。 然而仔细分析, 我们发现,不动产、动 产的划分标准并没有像这种划分自身-样保持恒久如-的品性,相反,划分标准在不同的 时间和空间里.差异颇大。 同种分类模式为何在划分标准上出现了重大的差别? 这个分类 形态是否仍有其理论与现实意义?我国对之应该抱何种态度,在如火如荼的民事立法活动 中做出何种选择?对此进行全面而纵深的考察、研析就显得甚为迫切和必要。 -、不动产、 动产的划分意义及稼准选篝 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典裂国家,不动产、动产的分类形式得到了广泛认同和应用, 更有甚者,如《魁北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仅规定不动产和动产飞基于这个划分,我们 可以很清楚地知道现实中不同物的相应类属,进而推知其法律地位及与之相适应的相关规 则。 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标准不仅出现了历时性的变异,而且在特定时期、特定国家.关 于该分类到底采用了何种标准尚待我们仔细考察。孟勤国教授对此感慨道同样是种子, 在法国民法中只要是供给徊农的,就算不动产,在德国民法中,则必须投入土地才能成为 不动产,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动产与不动产标准的不确定性川。反映在法律条文中, 法 国民法典》第 517 条、第5 27 条绘出的不动产、动产标准实不一致,或依其性质 4 或依 其附着客体、或由法律确定。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之模糊性、不一致性引发了我们 继续深入探究的兴趣和热情。 不动产、动产的划分是如何产生的? 这种划分形式存在的法律及现实基础是什么?我 们考虑这个问题的立足点何在?诚然,这又涉及到了一个思考方法的问题, 彼德罗·彭梵 待的叙述充其量也只是给了我们-个物经过划分后的存在样态得以显现的样板, 这并不能 够告诉我们这种样态的成因及现状得到稳定保持的原因。 而要获取这些内幕,则不能 一咪地在这块划分后的样板上徘徊, 一定得另辟蹊径。 对这类层次的问题,英国的法史学 家梅因曾极有先见地讲到,探索物的分类的理由不属于法律哲学而属于法律历史flJ I H ,与此 · 收摘自期。 2006-01 -1 1 · 侍者简介 李飞(1 98 1 - ).舅,河北保定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①该法第907 条规定.所有的其他财产,如果未被法律规定,视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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