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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及社会影响.doc

PAGE  PAGE 4 论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及社会影响   摘要:最近几年,以醉酒驾驶、飙车为代表的危险驾驶事件频发,引发了很多的恶性交通事故,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公共交通秩序,而且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例如:成都孙伟铭案、佛山黎景全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等。   由于行政处罚力度有限,不足以惩罚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对醉酒驾驶、飙车的行为人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导致飙车醉酒驾驶行为人有恃无恐,危险驾驶行为越来越疯狂。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二十二条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使醉酒驾驶、飙车行为面临刑事处罚,上升到了刑罚。下面谈一谈笔者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看法。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   一、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的社会现状   交通安全犯罪日益突出,尤其是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交通安全隐患就更加严重了。据公安机关统计,2013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3060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很大,一次至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   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我国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到危险驾驶。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1)危险驾驶罪的定性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实施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险后果,还去追求这种行为发生。客体是对公共道路安全的侵犯。客观方面由两个行为要件构成: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二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要求情节恶劣,要与超速驾驶区分开。   (2)危险驾驶罪的责任认定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方面要求比过去更加广泛、全面,使民法、行政法、刑法这三大法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   在民法方面,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行政法方面,我国在行政法方面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起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刑法方面,过去只设立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种罪名涉及到了危险驾驶,但是在定罪上存在着困难,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就会导致法律的不公。   三、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有利影响   有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有利于刑罚的统一,实现同罪同罚;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与国际接轨。   四、危险驾驶罪的不足   (1)应当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除醉酒驾驶、飙车外,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也应入罪。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因此,刑法同样应该把这些行为纳入到自身的范围中。   (2)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过低,应适当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过低,这样很难使危险驾驶行为人和潜在的危险驾驶者意识到由于自己的冲动行为导致后果的严重性(会导致另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幸福破碎),仅仅是一个“拘役”难以对他们构成威慑。这样,设立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所达到的效果将会与有违立法者的初衷。或许起不到根本的预防犯罪的目的,社会不会是立法者所设立的那样安定和谐。因此,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3)应当对醉驾增设情节严重的情节   应该对醉酒驾驶行为增设睛节严重的情节。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只对追逐竞驶行为设有情节严重的情节,对醉酒驾驶行为没有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节来定罪: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理所应当定罪是没问题的,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不是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应坚持醉酒程度较为严重时,才可以动用刑法。另一方面,驾驶者如果态度恶劣,如拒不配合检测人员的工作,以及在车多和行人多的道路上(学校,幼儿园的门口等)醉酒驾车,都可以理解为情节严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应该增设情节严重的情节,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增设醉酒驾驶行为的严重情节有利于划分道路交通管理违法行为与刑法犯罪行为的界限,防止醉酒驾驶行为过度入罪,造成醉驾者进入看守所后的交叉感染的严重程度,同时减轻了公检法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同时可以保障醉酒驾驶者的人权。   (4)应当适当适用缓刑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中应当适当适用缓刑,因为目前我国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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