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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0日第6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一、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专业学位研究生另有规定。
三、资助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四、评审机构
1.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2.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能是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评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
4.各院系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审核备案。
5.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经费分配
1.学业奖学金的经费分配考虑学科之间的差异性。
2.各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经费预算进行评定,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由院系统筹并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报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评定办法
1.新生学业奖学金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由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确定资助资格和等级。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
2.院系发放研究生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须通知新生本人是否获得学业奖学金以及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
3.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评定。
4.研究生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能参加下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3)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4)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5.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指导教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组织评定。
6.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7.各院系须按时将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报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评定结果通知研究生。
七、个人申诉
1.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2.如研究生对本单位领导小组的评审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意见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八、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1.学业奖学金的学费部分,学校以冲抵学费的方式进行发放;研究生报到、注册后,学校将发放其学业奖学金生活费部分。
2.研究生出国出境不超过(含)六个月者(以机票、护照为准),其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超过六个月者,按实际超出部分扣发其学业奖学金生活津贴部分。
3.研究生因病休学不满六个月者,学业奖学金中生活补贴照常发放;因病休学累计达六个月以上者,发放学业奖学金中生活补贴部分的80%。
九、本办法经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修订,自2007级研究生起试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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